个人参与网络上赌博一般是治安处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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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参与网络赌博,若仅为消遣且赌资较小,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若情节严重,如赌资较大或造成社会影响,可能面临拘留和罚款。若涉及组织赌博或以此为生,则构成犯罪行为,需接受法律制裁。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个人参与网络上赌博一般是治安处罚吗

一、个人参与网络上赌博一般是治安处罚

若个人纯粹以消遣为目的而偶尔参与网络赌博活动,且赌资规模较小的话,那么便不至于构成刑事犯罪,然而亦有可能遭受治安管理处罚

然而,倘若您将此事件扩散至社会大众,使公众广泛知晓,甚至在赌资方面表现出过度的行为,则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在此种情况下,您有可能需要被拘禁数日,并需缴纳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款。

请您务必关注,如果您是为了获取财富而从事群组性赌博活动,将其作为谋生手段,或开设赌场牟利等行为,其性质便与前者完全不同,这已然跨越到了犯罪的地步,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因此,若要探讨个人参与网络赌博是否仅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参与网络上赌博如何处罚

个人参与网络赌博,如果只是偶然的消遣行为,数额不大的,就不涉嫌犯罪。小型网络赌博参与者,涉嫌的只是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被公安机关发现,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

具体规定为:个人参与网络赌博,如果涉案赌资较大的,可以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就需要接受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并且要缴纳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但是,如果个人参与网络赌博,同时将网络赌博当作职业,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这时候行为人就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赌博罪

需要接受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处罚。如果个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接受投注数额较大的,就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同样需要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个人参与网络上赌博一般是治安处罚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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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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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会见犯罪嫌疑人。
2、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
3、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赌博罪的量刑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抽利情况、赌资多少、参赌人员多少以及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的。二丶相关规定:
1、《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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