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款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必须对于自身所提出的诉求适时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佐证。
而负责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将会结合各当事人之间的辩论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立他们各自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的提交时间限制。
如果在这种规定的期限内,某一方当事人确实存在着无法按时提供所需证据的困难,那么他有权向人民法院递交延长期限的请求,而人民法院将基于此种申请,酌情考虑是否给予延期。
然而,如果某一方当事人逾期仍未能交付证据材料,那么人民法院将要求其作出详细且合理的解释;如果该解释不能令人信服或者不符合逻辑,那么人民法院将参照案件的性质和情况,选择性的拒绝接受这部分证据;反之,若该解释勉强说得过去,或者理由稍微站得住脚,那么人民法院也只能虽然接受这些证据,但是需要进行严肃的警告或者进行适当额度的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时效
3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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