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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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满足:新证据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证据不足或伪造;证据未经质证;申请调查未获准;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辩论权;缺席判决;遗漏或超出诉求;法律文书被撤销;审判员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第二百条规定中当事人若欲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其申请需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方可被受理:

首先,若申请人持有最新且足够有力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先已作判决或裁定;

其次,若原判、裁决中所认定的关键性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第三,如果原判、裁决中所采用的主要证据虚假伪造所致;

第四,如果原判、裁决中的重要证据在未经所有相关方通过质证程序验证核实之前便被采用;

第五,当处理具体审理事务所需的关键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当事人自行搜集,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调查搜集而人民法院未予采纳及调查收集的;

第六,如果原判、裁决在适用法律时发生严重失误;

第七,审判组织的组建出现不合法现象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却并未遵守回避原则;

第八,对于那些无诉讼行为能力者,如果其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位诉讼亦或是应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为其自身或其诉讼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原因未能参与诉讼的;

第九,如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在审理过程中遭到非法剥夺;

第十,即便传票已经发出,仍然有案件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审理或者最终作出判决,这即所谓的“缺席判决”;

第十一,原判、裁决中遗漏了一些重要事项,或者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的内容;

第十二,依据原判决、裁定作出的法律文件被撤销或修改;

以及最后,在审理该案时,审判员存在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是多长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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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1倍。该利息的计算发生于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
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
其次,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该债务利率是法定利率;
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用于金钱债务的执行,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而非执行通知书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利息的起算时间】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如何确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间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部分履行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此,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应当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计算公式】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60×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本金×2倍
【作用】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支付标准是加倍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追究迟延履行责任的目的在于迫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而在当前民间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情况下,仅按储蓄存款利息计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显然不利于制约债务人、保护债权人。即便按贷款利息计付,也不一定能对债务人实际起到制约作用,因而,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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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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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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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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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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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是否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相抵触?
[律师回复] 不抵触。我是这样理解的:当事人、案外人(包括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应当参与诉讼而末参与诉讼的
第三人)对中止执行和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的,还有救济的途径,就是可以提讼。提讼的方式有两个:
第一种是申请再审,
第二种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如果不服的原因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申请再审。因为中止执行或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依据是生效的错误的判决,比如说被执行人(被告)不应当承担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应当申请再审。

2)如果不服的原因与原判决无关,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为中止执行或驳回执行申请的依据不是原判决,而是纯粹的执行程序中有错误,比如执行的标的不属于被执行人。就是说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分情况)。(227条)但申请再审有特殊情况,就是案外人先提起了撤销之诉,就不能再申请再审了。而先申请再审的,不能再提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30
3)(就是说,对于原审案件如果是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起撤销之诉予以纠正。而不能即运用再审诉讼又运用撤销之诉程序予以纠正,这样可能会产生两个诉讼结果不一致,而导致再一次的诉讼。这里要分清几个概念和关系一是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都可以提起,因为对对原判决没有异议,执行程序不服。撤销之诉只能由第三人提起,因为原案件判决错误导致执行错误,对原判决有异议从而导致对执行有异议。227条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中的诉讼我理解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撤销之诉。二是第三人和案外人第三人指的是原审案件中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应当参与诉讼而末参与诉讼的有独第三人和无独第三人案外人指的是与原审案件判决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应当参与原审案件审理,但执行标的与之有关的人。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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