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信用卡并进行其使用行为,应被广义认定为盗窃罪。关于盗窃罪的具体惩治措施,此处详述如下:
首先,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规模的犯罪分子,即价值一千至三千元人民币以上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罚金的严厉惩处;
其次,若犯罪数额进一步扩大,即价值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是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
最后,倘若盗窃金额高达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亦或出现更为恶劣的情节致其被定为盗窃罪,那么则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需承受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与盗窃罪相较,信用卡诈骗罪与之存在明显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故意的内涵及其产生时间方面,盗窃罪的实施者往往具备主观意识到自身采取秘密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个过程发生在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其中包括明确了解设定上限额度及期限等相关内容,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所得的意图;其次,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由于盗窃罪只能采用秘密的手段,而信用卡诈骗罪则允许存在恶意透支两种情况,如透支金额超出规定范围且经过催收仍未偿还,或是透支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且同样经过催收后未予偿付;
再次,犯罪对象性质存在明显区别,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前后尚未拥有的他人财物,而在此基础上,信用卡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更被视为犯罪工具,这是该罪所特有的犯罪特征;最后,关于返还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方面,尽管盗窃罪行为人在窃取他人财物后仍可能选择主动退还,但此举仍然构成犯罪行为,只是可以视作一种酌定量刑行为,从而进行适当考量。在主体资格要求上,盗窃罪的执行主体是任何年满16岁的完全刑事责任人,而信用卡诈骗罪的办理人仅限于合法持有信用卡者。
此外,通过欺骗手段领取信用卡等所谓非经正常程序的持卡者以及因借贷、拾取、收购、窃取、抢劫等因素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得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哪个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信用卡并对机器使用的怎么定罪”,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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