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判孩子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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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在裁决抚养权时,考虑子女利益和父母状况,如子女年幼通常归母亲抚养,但如母亲有严重疾病、未尽抚养责任或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则可能判给父亲。子女超过两岁,法院将综合双方情况,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决定抚养权,一方如已绝育、无其他子女或子女长期与祖父母居住并得到其照顾,可优先考虑。
法院怎么判孩子抚养权

一、法院怎么判孩子抚养权

遵循对子女的关怀与保护,并充分考虑夫妻间的事实状况,人民法院依据各项适宜原则,公正地进行抚养权的审判。此类审判将遵循以下规范:

首先,若子女年幼尚不足两岁,抚养权通常会归属与母亲。

然而,假如女方出现如下情形,则抚养权可能会判归父亲:

(1)长时间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2)尽管具备抚养条件却未尽到抚养责任,父亲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

(3)由于其它因素,确然无法让子女继续与其母亲共同生活。

其次,当子女年龄超过两岁,审判庭将综合考量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最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原则来决定抚养权。若子女已经达到八岁的法定年龄,法庭应如果夫妻双方都期望拥有子女的抚养权,那么其中的一方便有资格得到优先考虑,只要他/她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它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2)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3)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但是子女长期伴随祖父母或是外祖父母居住,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并愿意协助照顾孙辈或外孙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法院怎么判后续治疗费

根据法律规定,责任方应当支付后续治疗的费用。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在民事审判中确定并妥善处理好受害人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有利于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诉讼的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怎么判孩子抚养权”,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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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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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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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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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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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由人民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要求人民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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