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偷偷的去外地该向哪里举报
在收到执法机构准许后,应向负责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构进行报告,详细阐述个人行踪及原因;继而在获得执法机构许可之后,便可携带相应的准许文件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前往外地。取保候审,具体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未经逮捕或被捕后需实施强制措施变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了防止他们规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勒令其提交担保人或是缴纳保证金,同时发出担保文书,确保他们能够应传迅速返回,不对其实施拘禁或暂时解除对他们的限制性拘留措施之一的强制手段。这一环节通常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讲,当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羁押之后,最值得他们优先考虑和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的事项就是寻求合法的取保候审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二、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做什么事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在遵守一定的义务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生活。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偷偷的去外地该向哪里举报”,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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