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谁执行
关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之罪犯的执行事宜,由监狱管理部门或地方公安机关负有主要职责,具体的实施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由监狱管理部门执行此类刑罚。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效力在此类主刑执行期间内自动适用。即在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名确立之后,若其被遣送到监禁场所接受教育改造及强制劳动改造,那么在执行这部分主刑的同时,监狱管理机构需要严格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操作。假设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完毕之际,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完成执行,那么此前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就失去了其本身具有的惩罚、教化以及警示等功能。
其次,由公安机关执行此类刑罚。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或者拘役期间的罪犯,他们的主刑主要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而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样需要该机关参与执行。按照国内现行的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当从该罪犯的主刑宣告结束或者其获得假释之日开始正式实行。依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该由公安机关实施相关的执行工作。当监狱完成对罪犯的主刑执行工作或者罪犯顺利获得假释之际,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与终止日期在释放证书或者假释证明文件上进行明确标注,并连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一并移交至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去执行。公安机关收到移送过来的相关文件后,则需在罪犯所居住的区域内进行公示,确保在他所受附加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结束之后能够迅速恢复其应当享受的各项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能外出经商吗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按现行规定,属于允许经商范围之内的,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公安机关允许。具体规定如下:
1、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依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被管制、假释的犯罪分子,不能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按现行规定,属于允许经商范围之内的,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公安机关允许。
2、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期间,若原所在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工作的,在不影响对其实行监督考察的情况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的,亦可就地从事或承包一些农副业生产。
3、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谁执行”,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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