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三十七日之逮捕事项后续事宜繁多,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等等。当拘留在三十七日后发出逮捕令,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视为具备逮捕的必要性。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正式执行逮捕后,案件将被退回到办案单位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进一步侦查,而后移送给检察官进行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做出裁决,这期间,犯罪嫌疑人将持续受到羁押待遇。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通常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针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员所采用的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拘37天以后如何处理
如果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那么会释放。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一)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
(三)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执行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
(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拘37天逮捕了接着是什么程序”,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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