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所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下几种办法可供参考:
首先是由肇事方先行垫付,待相关事故责任明确划分并且计算出具体数额之后,再行支付给负有责任的一方;
其次是由伤者自己支付医疗费用而后依据法律定责来办理赔偿事宜;
再次是通过与肇事方和伤者的协商达成共识,各自垫付部分金额,等后续处理理赔事务时再进行详细结算;如果双方均无能力垫付医药费用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保险的条款与合同内容进行赔偿,或者直接与受害者协商并支付相应赔偿金。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的医疗费用,应当首先由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或垫付;若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救治费用,则应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迅速、准确采取垫付措施;
另外,当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但第三人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或者无法确定该第三人身份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先行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二、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了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了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报警处理,警方会依法对逃逸方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且可能并处十五日拘留。如果逃逸方依据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则警方会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逃逸方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伤着医疗费谁垫付”,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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