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者的本质特性及法律效力不尽相同。
转继承作为继承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系指在原始继承关系启动之后且遗产尚未进行分配的情况下,原继承人在直接获赠遗产之后,再将遗产转由第二次获得遗产的继承人继承。
从本质上看,这实际上是对于同一份被继承人遗产进行了连续两个阶段的继承程序,而在这个过程中,转继受人间接行使的只是对于上一级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而非对被继承人本身的遗产继承权。
然而,代位继承则属于另外一种特殊类型的继承方式,其核心要素在于代位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到遗产继承的过程当中。
在此类继承中,代位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理继承权,其在实际参与继承活动中所行使的是对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并非对于被代位人遗产的继承权。
其次,二者在产生的时间段以及成立的必要条件上也有所不同。
转继承通常在初始继承关系启动之后且遗产尚未分割之际出现,而且任何一名继承人的去世都有可能引发转继承的产生,因此,任何一个继承人均有可能转化为被转继受人。
然而,代位继承则只能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行离世后代发产生,换言之,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具备成为被代位继承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一样。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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