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刑法总论还是分论

最新修订 |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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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的人需对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的人需对部分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12至14周岁的人仅在故意杀人等极少数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12周岁以下的人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计算以公历周岁为准,自出生日次日起算。
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刑法总论还是分论

一、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刑法总论还是分论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全面性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制,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才能成为负全面刑事责任能力者,对其所实施的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负有刑责

详细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已满十六周岁的个体在任何情况下都需对此类犯罪负责,这也是全面刑事责任年龄的核心内容;

2.针对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直接或间接致使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或者实施了暴力性侵犯、抢劫财产、非法销售毒品等重大刑事犯罪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而对于12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故意谋杀或伤害他人,且导致被害人死亡或产生严重残疾病症,或者使用残暴手段使其他公民受到严重伤害并留下后遗症,情节恶劣。

或者在其他严重犯罪行为中涉及到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他将会面临一定程度的刑事责任,但并不必然承担所有刑事责任;

4.反观12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此类未成年人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完完全全地受到法律保护;

5.按照公历日期来计算犯罪人的年龄,以幼童满周岁的生日作为界限,自次日起即算作一岁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有如下规定:

一、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上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刑法总论还是分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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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组织者,一般是股东的代表推举出来代表股东利益,负责监督公司日常运作的人。 2、总裁:常常就是总经理,是股东聘任或者推荐的公司管理层的最高管理者;一般比较大的公司或者公司下属有几个较小或者专业的公司中,称呼总裁的为多,单一公司称总经理为多。 3、职权区别: (1)总裁是股东聘任或者推荐的公司管理层的最高管理者,一般比较大的公司或者公司下属有几个较小或者专业的公司中,称呼总裁的为多,单一公司称总经理为多。 (2)董事长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或董事局,以及附设的任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专门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领导者,一般是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 4、身份区别:(1)董事长是公司的实际所有者,收入来源主要是公司的经营利润。(2)总裁是公司的实际运营者,收入来源主要是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工资。 5、公司实际经营权的区分:(1)董事长是每年给总裁下达董事会给公司的经营任务,并对经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和结果检测。(2)总裁是参与战略制定,直接进行公司的日常管理,定期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工作。《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你好,我是一名学生最近我在学习民法债权总论,我不懂意思所以我来找一下有关资料来学习一下,希望能找到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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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总论·各论 编辑
《民法债权总论·各论》是2013年12月1日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
书 名 民法债权总论·各论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页 数 296页 开 本 16 品 牌 上海辞书出版社 作 者 松冈义正 志田钾太郎 出版日期 2013年12月1日 语 种 简体中文 ISBN 7208118418
目录
1 基本介绍
? 内容简介
? 作者简介
2 图书目录
基本介绍编辑
内容简介
本书由总论及四编组成,主要论述了债权的当事者、变更、消灭;分别解析契约、事物管理的定义和效力,不当得利和不法行为的内涵等。
《民法债权总论·各论》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作者:(日本)松冈义正 (日本)志田钾太郎
图书目录编辑
总序(何勤华)
  点校者序(何佳馨)
  凡例
  民法债权总论
  例言
  第一章债权法之概念
  第一节性质
  第二节内容
  第三节系统
  第二章债权总论
  第一节意义
  第二节种类
  第三节目的物
  第四节效力
  第三章债权之当事者
  第一节意义
  第二节多数当事者之债权
  第三节连合债务关系
  第四节连带债务关系
  第五节不可分债务关系
  第六节保证
  第四章债权之变更
  第一节概念
  第二节债权之让渡
  第三节债务之引受
  第五章债权之消灭
  第一节概念
  第二节辨济
  第三节相杀
  第四节更改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民法债权各论
  例言
  序言
  第一编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契约之定义
  第二节契约之沿革
  第三节契约之区别
  第四节契约之成立
  第五节契约之效力
  第六节契约之解除
  第二章赠与
  第一节赠与之定义
  第二节赠与之效力
  第三章买卖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买卖之效力
  第三节买回
  第四章交换
  第五章消费贷借
  第六章使用贷借
  第七章赁贷借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赁贷借之效力
  第三节赁贷借之终了
  第八章雇佣
  第一节雇佣之定义
  第二节雇佣之效力
  第三节雇佣之终了
  第九章请负
  第一节请负之定义
  第二节请负之效力
  第三节请负之终了
  第十章委任
  第一节委任之定义
  第二节委任之效力
  第三节委任之终了
  第十一章寄托
  第一节寄托之定义
  第二节寄托之效力
  第三节消费寄托
  第十二章组合
  第一节组合之定义
  第二节组合之效力
  第三节组合契约之终了
  第十三章终身定期金
  第一节终身定期金之定义
  第二节终身定期金之效力
  第十四章和解
  第一节和解之定义
  第二节和解之效力
  第二编事务管理
  第一章事务管理之定义
  第二章事务管理之效力
  第三编不当利得
  第一章不当利得之定义
  第二章不当利得之效力
  第四编不法行为
  第一章不法行为之定义
  第二章不法行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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