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虚开发票是一方的责任还是两方都有责任
对于企业涉足虚开发票之举,所有牵扯其中的相关人员均需肩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各单位及自然人在内不得有以下三类被明确禁止的违规虚开发票行为:
首先是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或者为自己开具与其实际运营业务状况严重脱节的发票;
其次是指使他人为自身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悖离的发票;
最后便是指介荐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照现行法例,若违法实施虚开发票之举,则由税务主管部门予以查封违法所得,虚开的金额如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可同时判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款;而对于虚开金额超出人民币1万元的,将面临着额外的罚金处罚,即在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之间;如果情节严重者,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进而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虚开发票是什么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虚开行为应当包括有四种表现形式:
1.他人虚开发票;
2.为自己虚开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而"虚开",又可以分为(1)没有实际贸易内容的前提下虚开发票(2)虽发生了实际贸易内容,但所开发票与实际发生的贸易数量或金额不相符等情况。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虚开发票是一方的责任还是两方都有责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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