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法庭证据
对于网络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律见证者,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在保管这些宝贵的证据同时,我们也必须关注到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层面的考虑:
1、QQ、微信乃至所有的互联网交流文本(即网络聊天记录)都务必满足诉讼证据所需的客观实在性、合规性以及紧密相关性等要素。
就以我国现行的法律审判实践而言,计算机所记录和贮存的数据信息被普遍归属于视听材料类别的证据之中。
尽管如此,视听材料在我国的证据分类体系中的定位仅仅为间接证据,它并不能单一地或者孤立地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2、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之下,除法院依职权进行核查审定之外,这些网络聊天记录还需与其他各类证据互相印证呼应,从而构建起一条完善的证据链路,才有可能得到法庭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由于电子数据存在不稳定、易篡改等特性,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具有效力的法律证据并不容易。
作为有效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2)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
(3)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法庭证据”,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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