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是强制执行还是诉讼保全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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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执行与诉讼保全的区别:强制执行是在判决生效后进行的,而诉讼保全是在判决前为保护当事人权益采取的措施。申请主体上,强制执行由当事人提出,而诉讼保全可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时机上,强制执行在判决后,诉讼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担保要求上,强制执行通常要求提供担保,而诉讼保全则不一定。
怎么看是强制执行还是诉讼保全

一、怎么看是强制执行还是诉讼保全

其主要区别在于:

(1)实施条件略有差异,前者是指针对诉讼萌芽状态,即在尚未产生强制效力的判决之前;后者则是在已有生效判决基础上开展执行程序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2)申请发起主体有所不同,前者通常由与该争议相关的利益方在提起诉讼之前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而后者则是在诉讼客观推进过程中,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且通常需要当事人单独提出。

此外,后者强调只要情况需要且符合法定前提,法院可根据自身职权直接展开相应保全措施。

然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则规定需由与相关争议有利害关系之人提出申请,法院未经利害关系人的明确请求不能自行启动此类保全措施。

(3)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机亦存在区别,前者要求在案件受理之后,并且在上诉案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而后者需要在提起诉讼前期向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交申请。

(4)对于申请者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前者而言,若法院规定申请者必须提供担保,若其不愿意或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将被驳回,除非特殊情况下法官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而对于后者来讲,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法院明示要求,否则无论申请者还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都无需提供担保以支持其财产保全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范围内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九条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二、怎么看是不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么看是强制执行还是诉讼保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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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的,包括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时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开庭阶段申请;
2、只有判决出来并且生效了,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要求什么特别的条件,一是写个申请,二是自己要提供担保,比如押金、或房产等。
4、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520左右的保全费(事后可以向被申请人追缴),并提供保全标的30的保证金,需要交给,待执行完毕再返还给申请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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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发生,也会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解除。实践中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①据以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放弃请求权。  
②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③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或有价证券担保后,人民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原财产保全裁定继续保持的必要性。  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提供担保,那么被申请人败诉,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就要对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向人民出具担保金额的保证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以防止提供的担保不能兑现。  另外,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人民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解除冻结非法定条件的界定  如果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以及案件移送执行是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那么,需要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并不是除法定条件以外的所有情形,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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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当事人未提供担保,也未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申请执行,那就有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了。  
3)、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能否可以依职权解除冻结  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理由如下:  ①依职权解除冻结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处分,无权干涉。而且即使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所冻结的财产权属已经明确,但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依职权解除冻结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那么冻结的目的将落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②作出冻结的裁定依然有效,没有必要依职权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既然裁定的效力依然有效,那么没有必要自己否认裁定的效力。  ③没有依职权解除冻结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对申请人来说,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可向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来说,可以在自动履行后申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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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  新《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8条人民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  法律实践中还有如下几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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