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死亡后,案件是否继续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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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申请执行人离世,案件执行将停止。继承人完成继承后,可自行决定是否恢复执行。若继承人依法取得执行权并申请恢复,法院将重评并启动执行流程。若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执行权,法院将依法终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死亡后,案件是否继续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死亡后,案件是否继续执行

申请执行当事人宣告离世,法定的措施为停止执行该案;

然而在继承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继承事项之后,应由继承人自主决定是否启动案件的恢复执行流程。

若继承人依法接过了执行权利,并且提出恢复执行请求,则法院将对该案重新进行评估并启动执行流程

反之,如果没有明确的继承人或继承人选择放弃执行权,那么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终止此案的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能否提存

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造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法院申请提存,并且通知债权人

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申请执行人死亡后,案件是否继续执行”,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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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人死亡后应该继续对罚金刑进行执行,因为生效判决一旦确定,国家和犯罪人之间便产生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当犯罪人死亡的时候,罚金刑仍要从遗产中执行,以免客观上给犯罪人以可乘之机。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人死亡后不能对罚金刑继续执行。因为罚金刑是一种刑罚,而刑罚具有一身专属性的特性,当受刑人死亡的时候,刑罚即归于消灭。[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人消亡包括犯罪自然人死亡和犯罪法人(单位)的消亡。理由如下:一是犯罪人死亡后,对其执行罚金刑,丧失了刑罚的理性根据。刑罚的最基本的理性根据是报应和功利。
首先,从报应的角度而言,报应所对应的是已然之罪的恶性,犯罪人死亡后,对其再施加刑罚,并不能使其产生惩罚性和痛苦感。
其次从预防的角度来看,犯罪人死亡,已不需要通过剥夺其金钱来预防其再次犯罪。二是犯罪人死亡后,对其执行罚金。不符合刑罚消灭理论。虽然对罚金刑而言,犯罪人在判决确定后死亡的仍然从客观物质上具有执行的可能性,但从刑罚理性规定而言,其行刑权已归于消灭。在行刑权消灭的事由上,罚金刑和自由刑、生命刑等具有同一性,具有相同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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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预防的角度来看,犯罪人死亡,已不需要通过剥夺其金钱来预防其再次犯罪。二是犯罪人死亡后,对其执行罚金。不符合刑罚消灭理论。虽然对罚金刑而言,犯罪人在判决确定后死亡的仍然从客观物质上具有执行的可能性,但从刑罚理性规定而言,其行刑权已归于消灭。在行刑权消灭的事由上,罚金刑和自由刑、生命刑等具有同一性,具有相同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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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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