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犯罪是指什么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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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涉及非法租赁、贩售、购买手机卡、银行卡(统称“两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公司账户、结算卡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如微信、支付宝等)的犯罪活动,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建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信息,或发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者也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两卡犯罪是指什么判几年

一、两卡犯罪是指什么判几年

在相关法律中明确指出对于涉及非法租赁、贩售以及购买两种特定卡片——手机卡和银行卡的犯罪活动,刑罚定位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种卡片被统称为“两卡”,其中,银行卡不仅涵盖了个人银行卡、公司账户、结算卡等常见类型,也包含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例如我们日常生活中频繁使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有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以下任何一种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1)建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2)发布关于制作或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两卡犯罪是指

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两卡犯罪是指什么判几年”,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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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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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两年缓刑两年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刑两年缓刑两年是什么意思
狱外观察2年,如表现好,就不再坐牢2年,如果再有犯罪等行为就会执行判处2年的刑法。
一、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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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缓与缓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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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三、有期徒刑刑期计算
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
(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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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符合自动性条件。放弃是自动的而非被迫的(自动性),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导致第一枪未射中,而后的放弃行为却是出于其本意,这种自动性符合中止的最本质的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被迫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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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
也即行为人认为能干下去而不干下去,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不是客观上是否能进行到底。故在客观上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只要其主观上认为是可能的,并且主动停止了犯罪仍然可以构成中止。如:为埋伏在路口,而受害人根本不在现场此时停止犯罪也属于中止。
(2)自动停止的“动机”是否影响其自动中止?
刑法上自动停止犯罪的动机不影响其中止的成立。即不要求行为人是出于真诚悔罪而停止犯罪,但必须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愿。
(三)有效性(主要和突出特征)可分为两种情况: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构成中中止当然有效。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必须是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有效性是指犯罪完成之前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即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四)彻底性彻底性就是要放弃犯罪,故环境不利、条件不成熟而暂缓实施犯罪而不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也不可将其理解为以后不再犯罪或者犯类似的罪。因为若如此,则只能等到死后才能认定其为中止,也就不存在中止犯。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如:乱砍一番中止犯罪,后被害人被救活,但已经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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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不是指宣告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是不是指宣告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累犯触犯的后罪,应该以宣告刑为准,这样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也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
累犯从重处罚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严厉惩处少数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再次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量刑制度。累犯较之初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但是,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应断章取义地抛开其他情节,单独衡量其犯罪行为本身,而是要结合各种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本案中,犯罪人能够自首、后又立功、积极退赃,一系列后续行为表明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累犯制度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程度。再者,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一罪刑单位的法定刑均包含有期徒刑,如果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理解为对其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的法定刑,则势必扩大累犯适用的范围,显然不符合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
二、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1997年修订的《刑法》废止了类推原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65条规定的“一般累犯”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在此,《刑法》只规定了构成累犯的后罪,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却没有明确后罪是法定刑为徒刑以上,还是综合各种量刑情节确定可能判处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适用累犯。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论本案审判人员对“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何理解,《刑法》无明文规定,就不应对本案被告人刘某适用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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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累犯是不是指法定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累犯后罪应当以宣告刑为准,所以并不是法定刑,以累犯后罪以宣告刑为准,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
累犯从重处罚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严厉惩处少数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再次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量刑制度。累犯较之初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但是,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应断章取义地抛开其他情节,单独衡量其犯罪行为本身,而是要结合各种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本案中,犯罪人能够自首、后又立功、积极退赃,一系列后续行为表明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累犯制度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程度。再者,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一罪刑单位的法定刑均包含有期徒刑,如果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理解为对其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的法定刑,则势必扩大累犯适用的范围,显然不符合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
二、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1997年修订的《刑法》废止了类推原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65条规定的“一般累犯”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在此,《刑法》只规定了构成累犯的后罪,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却没有明确后罪是法定刑为徒刑以上,还是综合各种量刑情节确定可能判处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适用累犯。
三、符合刑罚的特殊防御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剥夺、惩戒和教育改造,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此为刑罚的特殊预防。可见,虽然刑罚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其目的仍在于预防。累犯的再犯能力强于初犯,不从重处罚难以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如果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单独的刑罚就可以起到刑罚的预防功能,那么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适用累犯从重处罚,否则,过重的刑罚带有的惩罚性质将掩没刑罚的防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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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食指中指少两节无名指少一节能定几级伤残
[律师回复]   
一,右手食指、中指少两节,无名指少一节,能定几级伤残,要看当事人的伤是怎么形成的(工伤和其他伤残的判定标准不太一样),需要当地有工伤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相关的鉴定报告,以具体的鉴定单位提供的结论为准。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  
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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