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是否能申请开庭调解

最新修订 |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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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庭前调解。法院会积极促进双方达成协议。若调解成功,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若调解无果,则立即转入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这一流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通过法院的调解和审判,民间借贷纠纷得以妥善解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民间借贷案是否能申请开庭调解

一、民间借贷案是否能申请开庭调解

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当事人双方具有申请庭前调解的权利,且法院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有可能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若调解成功,法院将依照规定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反之,若经过法院调解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立即进入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在设立权利义务时,由债务人债权人出具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欠条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结算的一种凭证,它是当事人之间对某种合同关系进行清算时产生的,反映出来的一般是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原因不同。借条产生原因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而欠条的产生原因则有多种,凡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等。

3.借条和欠条在法律证明力上不同。一般来说借条的证明力是大于欠条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间借贷案是否能申请开庭调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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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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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对于同一案件,通常经由一审和二审就终局了。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单独一审只开一次庭即可定案。开庭审理的时间长短或者天数根据具体案件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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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 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
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首 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 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根据最高《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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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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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开庭时,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原告应当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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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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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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