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案金额方面,从人民币3000元起至100000元及其以上者被视为“数额较大”。
若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所涉及的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3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0元以及人民币500000元及以上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信用卡诈骗罪怎么构成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即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故意使用,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涂改过的信用卡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的,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信用卡诈骗多少是数额较大”,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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