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管制,乃是一种在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前提下,限制其实施特定行为之自由度的刑事措施,主要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加以实施。
然而,被判刑人仍需保留在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居住地点继续从事工作或进行生产活动。
管制期限通常在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因此,实施管制刑罚的罪犯,理应是那些人身危险性相对轻微的人员。
倘若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为严重,那么单纯依靠管制刑罚恐怕无法实现有效的犯罪预防效果。
至于拘役,这是一种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手段,属于短期自由刑的范畴。
拘役的执行场所通常为就近的监狱或劳改农场,同时还需要强制犯罪分子参加劳动改造。
拘役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条件才可以批捕
按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批捕需达到至少3个条件。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次,法定刑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另外,如果不予批捕,嫌疑人会发生一些社会危险性,比如骚扰被害人,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条件才能会判处管制或者拘役”,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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