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可以缓刑和假释
1、对于已经真心悔过并且积极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如果其在假释之后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这就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或关键性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才能被认定为“确实有悔改表现”:
首先,必须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其次,要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再次,要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学习活动;
最后,要积极投身于劳动生产中,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所谓的“不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始终良好,确实有悔改表现且不会再次犯罪,或者是因为年迈体弱、疾病缠身而失去了作案能力。
3、除此之外,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时,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为了贯彻落实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对于未成年犯的假释标准可以参照成年犯适当放宽。
其次,对于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除了要考察他们的改造表现外,还要考虑到原判的具体情况,因此应该特别谨慎,严格把关。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什么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人可以缓刑和假释”,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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