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未能成功争取到抚养权的情况下,即便在离婚之后,仍然可以提出上诉来再次争取抚养权。
无论是在离婚后的任何阶段,只要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认为存在必要,便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然而,只有当出现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之一时,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首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其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者,如果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合理且充分的理由,也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另一方以要求探望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未享有抚养权一方可携带起诉状、离婚证明、无法探望的证据等向抚养权人所在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协议放弃抚养权还能再起诉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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