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写的保证书离婚时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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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中,丈夫签署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若出现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导致离婚的情况,无过错方可凭此要求赔偿。保证书在离婚时可作为对方过错的证据,支持无过错方索赔。
老公写的保证书离婚时有法律效力吗

一、老公写的保证书离婚时有法律效力

在婚姻关系中,丈夫所签署的保证书确实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应。

倘若在婚姻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并因此而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那么处于无过错一方的当事人便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1)重婚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

(3)实施家庭暴力的恶劣行径;

(4)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的严重行为。

若在上述情况下,丈夫写下了保证书,那么这份保证书便可被视为他存在出轨及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力证据

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之时,这份保证书能够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过错,从而使无过错方有权利向对方索求经济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老公写的保证书离婚时有法律效力吗

老公写的保证书,离婚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如果出现以上问题写的保证书,就可以作为其出轨和家庭暴力的证据,准备离婚时,能证实对方确有过错,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老公写的保证书离婚时有法律效力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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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遗嘱的一种形式,是指被继承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种遗产处置方式。关于自书遗嘱因为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因此最常为被继承人所选用,但是因为被继承人对法律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导致无效遗嘱的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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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案例
原告刘某(女),诉被告左
一、左
二、左
三、左四遗嘱继承纠纷案,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左某(四被告的父亲)系军人,1998年丧偶。经人介绍,左某与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左某与原告结婚前,有四个儿子,即本案四被告。原告与左某在结婚后,出资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某院某门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并于2000年1月20日办下房产证。
左某于2006年11月1日死亡,生前于2004年3月30日留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原告刘某。故刘某素质,要求判令涉诉房屋由刘某继承所有。
原告刘某出示左某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1999年8月12日,经介绍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刘某结婚婚后互亲互爱,生活很幸福,但我没有什么遗产,只有我们两个人共同财产,就是那四间旧房子,将咱们住的这间还有东边那间,留给妇人住,孩子们谁也无权干涉你。其他就没有什么了,如果你要家具,你挑几件就行了。我想孩子们是通情达理的,一定会照顾你的,别的就没有什么手的了,请你保重身体,亲爱的。立遗嘱人:左某”。
被告辩称:
一、本案涉诉房屋并非刘某与左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左某的遗嘱不具备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应认定不存在遗嘱。
首先,遗嘱处分了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本案涉诉房屋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安某过世后应发生法定继承,本案四被告均为合法继承人,与左某共有本案涉诉房屋。左某未经四被告同意擅自处分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根据遗嘱的内容无法确认遗产范围。
再次,根据遗嘱内容,无法确定继承人。
最后,根据遗嘱内容无法确定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置方式。
最终,经审理认为,本案涉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购房合同以成本价购买,并使用了双方的工龄享受了相应优惠。并且安某过世后,并未对遗产进行析产继承。
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于199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房款系在1999年10月25日付清。
因此,不能认定该笔款项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在原告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后,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涉诉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左某与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二,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虽然留下《生前遗嘱》,但是该遗嘱无法确认被继承人将涉诉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留给原告所有。因此,被继承人的部分仍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为宜。
综上,判决本案涉诉房屋,有原告与四被告各项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是
第三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大家可以发现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也采用书面形式、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但是为什么最终判决认定自书遗嘱内容无效,采用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呢?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自书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如下:

一,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经依法认定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安某过世后涉诉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共有状态,此时,被继承人单方处置全部涉诉房屋的行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只能在遗嘱中处分涉诉房屋里属于其个人的份额。那么大部分当事人会有疑问,我们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怎样辨别财产的属性与份额呢?刘婷婷律师提示您,在无法确认财产属性、份额时要明确表示将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用于分割处置,而不是就财产整体而言。否则,无权处置部分将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二,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遗产;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所以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便与识别的身份标识。

三、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四、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内容也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

五、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附生效要件,否则所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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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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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遗嘱处分了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本案涉诉房屋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安某过世后应发生法定继承,本案四被告均为合法继承人,与左某共有本案涉诉房屋。左某未经四被告同意擅自处分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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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能认定该笔款项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在原告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后,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涉诉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左某与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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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经依法认定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安某过世后涉诉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共有状态,此时,被继承人单方处置全部涉诉房屋的行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只能在遗嘱中处分涉诉房屋里属于其个人的份额。那么大部分当事人会有疑问,我们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怎样辨别财产的属性与份额呢?刘婷婷律师提示您,在无法确认财产属性、份额时要明确表示将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用于分割处置,而不是就财产整体而言。否则,无权处置部分将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二,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遗产;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所以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便与识别的身份标识。

三、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四、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内容也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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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于2006年11月1日死亡,生前于2004年3月30日留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原告刘某。故刘某素质,要求判令涉诉房屋由刘某继承所有。
原告刘某出示左某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1999年8月12日,经介绍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刘某结婚婚后互亲互爱,生活很幸福,但我没有什么遗产,只有我们两个人共同财产,就是那四间旧房子,将咱们住的这间还有东边那间,留给妇人住,孩子们谁也无权干涉你。其他就没有什么了,如果你要家具,你挑几件就行了。我想孩子们是通情达理的,一定会照顾你的,别的就没有什么手的了,请你保重身体,亲爱的。立遗嘱人: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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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涉诉房屋并非刘某与左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左某的遗嘱不具备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应认定不存在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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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于199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房款系在1999年10月25日付清。
因此,不能认定该笔款项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在原告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后,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涉诉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左某与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二,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虽然留下《生前遗嘱》,但是该遗嘱无法确认被继承人将涉诉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留给原告所有。因此,被继承人的部分仍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为宜。
综上,判决本案涉诉房屋,有原告与四被告各项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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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大家可以发现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也采用书面形式、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但是为什么最终判决认定自书遗嘱内容无效,采用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呢?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自书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如下:

一,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经依法认定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安某过世后涉诉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共有状态,此时,被继承人单方处置全部涉诉房屋的行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只能在遗嘱中处分涉诉房屋里属于其个人的份额。那么大部分当事人会有疑问,我们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怎样辨别财产的属性与份额呢?刘婷婷律师提示您,在无法确认财产属性、份额时要明确表示将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用于分割处置,而不是就财产整体而言。否则,无权处置部分将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二,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遗产;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所以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便与识别的身份标识。

三、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四、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内容也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

五、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附生效要件,否则所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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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与原告结婚前,有四个儿子,即本案四被告。原告与左某在结婚后,出资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某院某门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并于2000年1月20日办下房产证。
左某于2006年11月1日死亡,生前于2004年3月30日留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原告刘某。故刘某素质,要求判令涉诉房屋由刘某继承所有。
原告刘某出示左某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1999年8月12日,经介绍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刘某结婚婚后互亲互爱,生活很幸福,但我没有什么遗产,只有我们两个人共同财产,就是那四间旧房子,将咱们住的这间还有东边那间,留给妇人住,孩子们谁也无权干涉你。其他就没有什么了,如果你要家具,你挑几件就行了。我想孩子们是通情达理的,一定会照顾你的,别的就没有什么手的了,请你保重身体,亲爱的。立遗嘱人:左某”。
被告辩称:
一、本案涉诉房屋并非刘某与左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左某的遗嘱不具备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应认定不存在遗嘱。
首先,遗嘱处分了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本案涉诉房屋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安某过世后应发生法定继承,本案四被告均为合法继承人,与左某共有本案涉诉房屋。左某未经四被告同意擅自处分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根据遗嘱的内容无法确认遗产范围。
再次,根据遗嘱内容,无法确定继承人。
最后,根据遗嘱内容无法确定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置方式。
最终,经审理认为,本案涉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购房合同以成本价购买,并使用了双方的工龄享受了相应优惠。并且安某过世后,并未对遗产进行析产继承。
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于199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房款系在1999年10月25日付清。
因此,不能认定该笔款项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在原告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后,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涉诉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左某与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二,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虽然留下《生前遗嘱》,但是该遗嘱无法确认被继承人将涉诉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留给原告所有。因此,被继承人的部分仍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为宜。
综上,判决本案涉诉房屋,有原告与四被告各项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是
第三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大家可以发现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也采用书面形式、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但是为什么最终判决认定自书遗嘱内容无效,采用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呢?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自书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如下:

一,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经依法认定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安某过世后涉诉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共有状态,此时,被继承人单方处置全部涉诉房屋的行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只能在遗嘱中处分涉诉房屋里属于其个人的份额。那么大部分当事人会有疑问,我们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怎样辨别财产的属性与份额呢?刘婷婷律师提示您,在无法确认财产属性、份额时要明确表示将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用于分割处置,而不是就财产整体而言。否则,无权处置部分将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二,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遗产;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所以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便与识别的身份标识。

三、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四、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内容也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

五、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附生效要件,否则所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手写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协议书与合同没有实质区别。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
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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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写的保证书能不能有法律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老公写的保证书能不能有法律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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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手写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保证书如何具有效力:
1、建议保证书由律师见证,只要是由双方签字的文字证明,同时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在法律上都可以作为有效的依据。如果再有律师见证的话,那就和法律文书具有一样的效率。
2、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婚外情、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因为行为暴露或亲友规劝。为挽回婚姻而承认错误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给予对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面承诺。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不同,认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
综上所述,一般的保证书都是需要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名,亦或者有相关律师的见证,这份保证书就能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强制写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婚外情、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因为行为暴露或亲友规劝,为挽回婚姻而承认错误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给予对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面承诺。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不同,认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扩展资料: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否则不能要求强制执行,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证据。保证书的特点: 1.誓言特性保证书是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以一种较为强烈的态度向上级组织、领导或个人表决心下保证时所使用的一种书信。它在一定程度上对立誓者形成一种制约和鞭策。所以具有誓言性的特征。 2.单方特征保证书一般都是个人或单位在有所保证时向上级组织或集体发出的一种文书。上级组织或集体在收到保证书后并不作什么答复,只是根据保证者所保证的内容实施监督和检查。所以从行文方式这一角度看,保证书具有单方的特证。这同一般的书信来往是有根本不同的。 3.书信体格式尽管保证书是单方发出的,但保证书的具体行文却仍需依照一般书信的格式。另外保证书的具体保证内容一般也是用分项的方式一条条地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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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民法典(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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