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程序中,如若对方并未履行应尽的给付抚养费用的义务,那么作为直接承担起抚养责任的一方,便有权以书面形式详细撰写起诉状,继而向对方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有关索求所需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被彻底消除。
即便在离婚之后,父母仍然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权益和义务。
因此,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他们便无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离婚之后对方不给看孩子应该如何处理
离婚以后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除非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之后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