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起诉主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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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通常是由受害者或其近亲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继承。但是,如果赔偿责任方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愿意支付相应的金钱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上述规定并不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起诉主体是什么

一、精神损害赔偿起诉主体是什么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通常是由受害者或其近亲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但是,如果赔偿责任方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愿意支付相应的金钱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上述规定并不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起诉主体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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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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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谁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有过错的配偶方为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这在实践中毫无争议,但是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呢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同居、通奸等故意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之内,对保护正常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并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责任主体上日益完备具有重要意义。但须注意一点,即第三者承担这种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明知”,否则不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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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中并没有子女非亲生这一项,也就是说对此法律上无明文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在法律界有两种意见,下文通过案例来进行相关介绍。
李某(女)在1月与张某通过相亲认识,在2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一子张三。张某沉浸在喜得子的喜悦之中,可数个月过去,张某发现孩子张三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李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妈,莫非不是你的”又想到孩子是早产出生的,越想越可疑,于是张某于5月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儿子张三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张某十分愤怒,向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张某是否应该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有“借夫生子”的行为,但是婚后李某并无不忠行为,再者张某很快就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并没有支付多少抚养费,也没有给张某造成多大损失,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李某不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孩子张三,相当于给张某带了绿帽子,对张某的精神方面确实造成了伤害,张三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同时,李某隐瞒孩子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也构成了抚养欺诈,造成了张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侵权,作为侵权人,李某理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李某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李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认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条
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一审期间,张某就有权行使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但需要提供造成张某精神损害的证据。根据案情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隐瞒张三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使张某承担了张三的抚养义务,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这是欺诈性抚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与此同时,也对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证明造成张某一定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最明显的证据。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李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张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是否要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从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含精神赔偿),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后,李某应该按照确定的金额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提出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与赔偿,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如果无过错方不愿意放弃该项请求权的,夫妻双方应该将赔偿问题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一并同时达成合意。否则,视为放弃赔偿请求权。
二、离婚精神赔偿的范围
1、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 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 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可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要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要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提出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与赔偿,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如果无过错方不愿意放弃该项请求权的,夫妻双方应该将赔偿问题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一并同时达成合意。否则,视为放弃赔偿请求权。
二、离婚精神赔偿的范围
1、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 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 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可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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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吗
是的,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应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表现为积极意义上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以及消极意义上的知觉丧失和心神丧失,前者可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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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能怎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提出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与赔偿,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如果无过错方不愿意放弃该项请求权的,夫妻双方应该将赔偿问题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一并同时达成合意。否则,视为放弃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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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是否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自然人因侵权能够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也可以,在理论上有争议。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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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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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该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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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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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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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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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一审期间,张某就有权行使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但需要提供造成张某精神损害的证据。根据案情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隐瞒张三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使张某承担了张三的抚养义务,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这是欺诈性抚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与此同时,也对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证明造成张某一定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最明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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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哪些情况下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况下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
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
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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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该怎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应该怎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提出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与赔偿,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如果无过错方不愿意放弃该项请求权的,夫妻双方应该将赔偿问题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一并同时达成合意。否则,视为放弃赔偿请求权。
二、离婚精神赔偿的范围
1、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 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 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可要求损害赔偿。
可以主张强奸罪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以主张强奸罪精神损害赔偿吗问题解答如下,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要到的几率很大,要看被害人受伤害的程度
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该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新《婚姻法》这所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
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
第三者”。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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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追究违约的同时,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但有前提,即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损害后果的严重性。2、精神痛苦的严重性。3、损害具有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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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要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新《婚姻法》这所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
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
第三者”。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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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致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精神赔偿解释》中的“严重后果”,成了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制度必将与世界接轨,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一番了解。在国外,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人伤残或死亡结果,就属于损害结果严重。这些“严重后果”的判断和认定,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依靠法官的素质、良知、水平、道德等自由心证和裁量,也靠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总结。
孩子非亲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孩子非亲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中并没有子女非亲生这一项,也就是说对此法律上无明文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在法律界有两种意见,下文通过案例来进行相关介绍。
李某(女)在1月与张某通过相亲认识,在2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一子张三。张某沉浸在喜得子的喜悦之中,可数个月过去,张某发现孩子张三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李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妈,莫非不是你的 ”又想到孩子是早产出生的,越想越可疑,于是张某于5月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儿子张三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张某十分愤怒,向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张某是否应该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有“借夫生子”的行为,但是婚后李某并无不忠行为,再者张某很快就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并没有支付多少抚养费,也没有给张某造成多大损失,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李某不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孩子张三,相当于给张某带了绿帽子,对张某的精神方面确实造成了伤害,张三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同时,李某隐瞒孩子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也构成了抚养欺诈,造成了张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侵权,作为侵权人,李某理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李某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李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认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条
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一审期间,张某就有权行使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但需要提供造成张某精神损害的证据。根据案情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隐瞒张三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使张某承担了张三的抚养义务,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这是欺诈性抚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与此同时,也对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证明造成张某一定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最明显的证据。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李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张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是否要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从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含精神赔偿),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后,李某应该按照确定的金额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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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工伤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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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致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精神赔偿解释》中的“严重后果”,成了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制度必将与世界接轨,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一番了解。在国外,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人伤残或死亡结果,就属于损害结果严重。这些“严重后果”的判断和认定,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依靠法官的素质、良知、水平、道德等自由心证和裁量,也靠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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