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破产分公司是否也一并破产

最新修订 |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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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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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总公司破产后,其分支机构是否同步破产取决于具体情况。若母公司破产保护,子公司通常不受影响。但整个集团破产时,分公司需用自身资产承担集团负债。这源于子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和责任能力,体现了公司治理中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原则。
总公司破产分公司是否也一并破产

一、总公司破产分公司是否也一并破产

如果母公司选择申请破产保护,那么其旗下的子公司则不受影响,可以继续正常运营;

然而,如果是整个集团总部面临破产危机,此时,分公司仅能使用自身的资产来承担集团总部的负债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主要源于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责任能力,同时,也反映出公司治理中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原则。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总公司破产子公司可以保留吗

总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分别都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并不会因为破产而产生统一体的问题。

首先,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总公司破产分公司是否也一并破产”,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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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破产分公司是否也一并破产
总公司破产后,其分支机构是否同步破产取决于具体情况。若母公司破产保护,子公司通常不受影响。但整个集团破产时,分公司需用自身资产承担集团负债。这源于子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和责任能力,体现了公司治理中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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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总公司破产,子公司也要破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总公司破产,子公司也要破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和母公司的财产彼此。在法律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
母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子公司可能的结果:
一,母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子公司解散清算。因为母公司占有子公司的多数甚至全部股份,母公司可通过召开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解散子公司,对子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子公司法人资格,收回子公司的剩余财产用以破产清算。
二,母公司的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子公司归于消灭。母公司可将其对子公司拥有的股份在评估基础上进行转让,转让所得纳入破产财产,但子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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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子公司可能的结果:
一,母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子公司解散清算。因为母公司占有子公司的多数甚至全部股份,母公司可通过召开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解散子公司,对子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子公司法人资格,收回子公司的剩余财产用以破产清算。
二,母公司的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子公司归于消灭。母公司可将其对子公司拥有的股份在评估基础上进行转让,转让所得纳入破产财产,但子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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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破产分公司如何注销
总公司破产清算时,分公司注销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证明及相关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因分公司无法独立决策,所有材料需总公司签署。材料必须真实并提供原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取得核准通知书并到总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最后,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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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也15年并且不足五年退休公司破产的补偿方法。
[律师回复] 企业破产应当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职工同企业的劳动关系解除。r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n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n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n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n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n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n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n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n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n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n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nrn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rn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rn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rn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rn  
(三)普通破产债权。rn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总公司破产子公司要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便不会受到母公司破产的影响,目的只是尽量获得更多的现金,将现金分配给债权人。但如果100%持股的子公司本身经营不善(在母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并不罕见)。出售没有固定的形式,然后将公司注销,母公司破产对子公司会有很大影响,原先持股的母公司将不复存在。从商业上说,既可以拍卖出售。因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没有清偿义务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都是彼此的法人,虽然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需要交由破产托管人出售,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将不复存在。从法律上说。简单说,母公司破产后,子公司可能会减少收入。一般来说,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有关联交易,比如采购原材料或提供服务,也可以个别出售,换成现金来分配给债权人,从托管人手中购得股权的人将成为新的股东,子公司如果自身经营良好的话,其股权无人感兴趣,则托管人有可能将该公司的资产直接拍卖,在股权处置后,子公司将脱离和母公司的关系,继续存续,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子公司在股东层面一定会发生变更,但是在财产责任上是的,母公司只是从子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母公司破产,债权实现以公司资产为限,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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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申请破产分公司怎么办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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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打算申请破产来着,他的公司确确实实是经营不下去了,帮他咨询下合并破产的申请
[律师回复]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此时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此时,如果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则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破产清算。”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照相关的法律确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场合,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织的清算组。在合伙企业的场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定,包括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是关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的一项特别申请义务。其特点是:第
一,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第
二,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第
三,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并破产清算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并清算原则的适用范围。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普遍适用”的观点,认为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原则上均应适用适用合并清算,仅有两种情况例外,其一是当债权人证明其信赖子公司的资信而进行交易时,此时适用合并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二集团内各公司确实经营,不存在关联交易。另一种是“例外适用”的观点,认为仅在企业集团最追求集团利益的目的造成个别公司的行为扭曲时,因此只有在子公司的债权人误认为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的假象,为其误导时,才例外适用合并清算。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破产清算的司法需要,笔者赞同
第一种观点,在我国企业集团化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大多企业集团经营行为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普遍存在人、财、物的混同,企业集团关心的是其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成员企业的利益,企业集团出于逃税、逃债、规避监管等非法目的,运用关联交易形式,将下属公司的资产转移、利益输送其他关联企业,严重损害下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普遍适用”合并清算原则能够兼顾大多数案件的公平,同时能够提高清算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二、适用合并清算原则的条件。在进行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清理时,将关联企业合并清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具备破产的条件,也就是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同时符合了《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条件;
第二是合并清算条件,目前破产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公司只有投资关系,没有任何交易;第二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除了投资关系外,还进行了法律允许的交易,且主要资产和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没有混同;
第三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主要资产和主要管理人员混同,账目混合根本无法分清双方资产的归属。借鉴国外合并清算主要考虑帐户和资产的混合和债权人期待的通常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况应分别清算,第三种情况因相互之间关系的错综复杂,无法分清双方的资产归属,债权人交易通常信赖是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信状况,且事实上已不可能分别清算,应进行合并清算。
公司破产合并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与破产法上实质合并相近似的概念是公司法上的法人合并或兼并。与兼并所不同的是,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并不产生创设新法人的法律后果,只是导致破产清算的合并,并且创设出两个联合体,即破产财产的联合体和破产债权的联合体。与兼并相同的是,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在民法上产生出混同的法律后果,导致所有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和债务的消灭。混同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产生的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一般还及于债权的从权利,如担保权、违约金债权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混同的法律效力及后果存在着特例,比较典型的如所有人抵押权问题。所有人抵押权,简称所有人抵押,指所有人就自己的所有物设定的抵押权根据抵押权的附从性,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得到了清偿,或者与抵押物的所有权发生混同的情况下,抵押权原则上应归于消灭。但实践中在这一抵押权之后,常常还有一些后序顺位的抵押权,如果简单地规定因上述原因而消灭此抵押权,那么当后序顺位的抵押权人主张权利时,会发生所有权人权利受到后序顺位抵押权人追夺的结果。故依公平原则,此抵押权不应当消灭而且应当由所有权人保留。抵押权人自己不得实行抵押权,但在后序顺位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或普通债权人就抵押物为强制执行时,就抵押物拍卖所得之价金,依其登记之次序保留所应优先受偿的金额。此项金额非由所有人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受偿,而上作为其一般财产之一部,为债权人之共同担保.就是设立所有人抵押权的立法目的。我国现行担保法也采纳了这一制度。此,如各关联企业之间在破产前基于正当的内部债权而相互设定了合法有效的抵押权,虽然因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而消灭了彼此间的债权,但若存在着后序顺位的抵押权,与原债权对应的抵押权并不必然消灭,虽然不能行使破产别除权,但仍可对抗后序顺位抵押权,该抵押物拍卖变现所得应当保留在先顺位抵押权所对应的优先受偿额,并将其用于分配所有普通债权人。此外,由于我国原破产法及新破产法对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规定了特殊政策[19],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的构成、银行呆坏账核销等。因此,在涉及到某一关联企业破产案已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情形,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应当更为慎重,如必须裁定合并破产的,原则上也不能将该企业所享受的特殊政策优惠扩大到各个关联企业,除非能够重新补办好相关的审批手续。另外,由于我国原破产法依据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标准决定不同的法律适用,即国有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国有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时,应当加以特别注意,避免错误适用法律。具体而言,在新破产法实施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关联企业被合并破产时,只要存在着一家非国有企业,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当然,新破产法已不再按上述标准予以区分,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主体,已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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