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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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调查案件时,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羁押期限,可向上级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在法定最长期限(两个月)内未完成调查可申请延期两个月;在边远地区涉及重大案件或涉及重大犯罪团伙时,也需获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延长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延长羁押期限之条款,具体如下:

首先,若在法定最长期限(即两个月)内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并终结该案的,则可向上级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两个月;

其次,对于发现在地理位置偏离且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所涉及到的重大案件,同样适用此条款,需获得省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可延长两个月;

最后,若案件涉及到重大犯罪团伙,亦可依照上述规定申请延长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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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及检务公开制度
一、第一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主要指下列案件:
1、涉案犯罪嫌疑人在3人以上或者同案犯再逃的共同犯罪案件;
2、一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的;
3、案件定性争议大,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
4、涉外案件或者需要境外取证的;
5、与大要案有牵连,且影响大要案处理,大要案尚未终结的案件;
6、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列举的4类案件情形。
二、第二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第三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四、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报送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侦查机关(部门)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件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五、办理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程序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
六、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侦查机关(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
2、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该移送侦查监督科办理;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侦查机关(部门)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侦查机关(部门)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七、申请人的异议
申请人可以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口头或书面。
八、检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当申请人针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申请后三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口头或书面答复申请人。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逮捕羁押最长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多久,最长期限又是多久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侦查、审查阶段办案期限如下所示: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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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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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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