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怎么过户给别人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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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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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工商户过户需遵循以下步骤:买卖双方签署转让协议,明确条件、价格、权益等;卖方提交变更营业执照申请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卖方完成税务注销,买方进行新税务登记;处理财产及资产过户。家庭经营需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经营需先注销后重新注册。
个体工商户怎么过户给别人

一、个体工商户怎么过户给别人

鉴于个体工商户无法直接进行转让,但是我们仍可以通过一系列严谨的步骤来实现营业执照的变更,以下便是具体的操作程序:

首先,买卖双方需达成并签署详尽的转让协议文件,明确规定出转让过程中的各项条件、价格、责任方以及各自所应享有的权益等重要信息;

其次,卖方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单位提交关于变更营业执照的申请,以便将该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从卖方名下顺利过渡至买方手中;

第三步,卖方还需完成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务注销手续,而买方则需着手进行新的税务登记工作;

最后,对于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财产及资产(例如设备、库存以及债权等),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过户或者转移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并非法人组织,而是在法律层面被视为自然人。

因此,当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发生变更时,主要可分为两大类情况:

一种是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若要更换家庭经营者的姓名,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另一种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想要更换经营者,则需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然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二、个体工商户办社保流程是什么

社会保险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交:

1、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代扣后,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劳动者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直接去社保机构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个体工商户怎么过户给别人”,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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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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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可以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对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可运用解释论从“在先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款对“在先权利”的列举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可以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解释等同于企业名称,并作为一种“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当知名字号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可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阻却事由和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对于知名字号的认定,可参照重庆、福建、苏州等省市颁布的《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中的标准,从需要企业字号连续使用3至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经营业绩良好等方面综合认定。 对于达不到知名要求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来说,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混淆的角度进行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虽然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先行利益和市场信用。如果产生混淆,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抗注册在后的商标权运用。但是这种对抗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其登记具有区域性,如果过分强调企业字号的排他性,必然会使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导致出现某小镇上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否定已建立一定市场信誉的全国性大型企业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既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排除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后,对商标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上有所限制,从而形成双方互不干扰,自由竞争的局面。
商标的共有与集体的区别是什么,商标的集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的区别是如何的 区别: (1)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集体商标是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表明该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而不是个人。 (2)共有商标权是很多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的;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的,是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商标是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这个组织的成员,是不可以使用的,成员间是相互平等的,还可以互相的监督。 (3)当集体商标遭遇商标侵权时,其损失赔偿应该包括所有的集体组织成员所程受的损失 (4)集体商标所体现的并不是商标权共有,而是共同的使用。而共有商标是指共有商标的各共有人对该商标的共同所有。 与共有商标相比,集体商标更加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前景。但是同样也需要特别的注意商标的全面保护。 共有商标的特征: (1)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2)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3)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如果只有一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使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因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集体商标(COLLECTIVEMAR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6)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7)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和共有商标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的区别是如何的 区别: (1)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集体商标是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表明该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而不是个人。 (2)共有商标权是很多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的;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的,是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商标是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这个组织的成员,是不可以使用的,成员间是相互平等的,还可以互相的监督。 (3)当集体商标遭遇商标侵权时,其损失赔偿应该包括所有的集体组织成员所程受的损失 (4)集体商标所体现的并不是商标权共有,而是共同的使用。而共有商标是指共有商标的各共有人对该商标的共同所有。 与共有商标相比,集体商标更加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前景。但是同样也需要特别的注意商标的全面保护。 共有商标的特征: (1)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2)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3)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如果只有一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使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因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集体商标(COLLECTIVEMAR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6)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7)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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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怎么过户给别人
营业执照不能过户给别人,只能注销后再申请。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该凭证未经颁证部门的许可,是不可以随意变更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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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标,个体字号和商标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可以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对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可运用解释论从“在先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款对“在先权利”的列举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可以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解释等同于企业名称,并作为一种“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当知名字号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可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阻却事由和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对于知名字号的认定,可参照重庆、福建、苏州等省市颁布的《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中的标准,从需要企业字号连续使用3至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经营业绩良好等方面综合认定。 对于达不到知名要求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来说,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混淆的角度进行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虽然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先行利益和市场信用。如果产生混淆,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抗注册在后的商标权运用。但是这种对抗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其登记具有区域性,如果过分强调企业字号的排他性,必然会使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导致出现某小镇上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否定已建立一定市场信誉的全国性大型企业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既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排除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后,对商标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上有所限制,从而形成双方互不干扰,自由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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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的区别是如何的 区别: (1)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集体商标是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表明该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而不是个人。 (2)共有商标权是很多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的;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的,是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商标是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这个组织的成员,是不可以使用的,成员间是相互平等的,还可以互相的监督。 (3)当集体商标遭遇商标侵权时,其损失赔偿应该包括所有的集体组织成员所程受的损失 (4)集体商标所体现的并不是商标权共有,而是共同的使用。而共有商标是指共有商标的各共有人对该商标的共同所有。 与共有商标相比,集体商标更加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前景。但是同样也需要特别的注意商标的全面保护。 共有商标的特征: (1)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2)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3)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如果只有一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使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因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集体商标(COLLECTIVEMAR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6)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7)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个体字号和商标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可以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对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可运用解释论从“在先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款对“在先权利”的列举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可以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解释等同于企业名称,并作为一种“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当知名字号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可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阻却事由和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对于知名字号的认定,可参照重庆、福建、苏州等省市颁布的《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中的标准,从需要企业字号连续使用3至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经营业绩良好等方面综合认定。 对于达不到知名要求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来说,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混淆的角度进行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虽然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先行利益和市场信用。如果产生混淆,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抗注册在后的商标权运用。但是这种对抗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其登记具有区域性,如果过分强调企业字号的排他性,必然会使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导致出现某小镇上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否定已建立一定市场信誉的全国性大型企业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既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排除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后,对商标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上有所限制,从而形成双方互不干扰,自由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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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多久可以过户给别人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新车多久可以过户给别人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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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个体字号和商标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个体字号和商标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个体字号和商标的区别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可以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对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可运用解释论从“在先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款对“在先权利”的列举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可以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解释等同于企业名称,并作为一种“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当知名字号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可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阻却事由和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对于知名字号的认定,可参照重庆、福建、苏州等省市颁布的《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中的标准,从需要企业字号连续使用3至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经营业绩良好等方面综合认定。
对于达不到知名要求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来说,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混淆的角度进行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虽然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先行利益和市场信用。如果产生混淆,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抗注册在后的商标权运用。但是这种对抗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其登记具有区域性,如果过分强调企业字号的排他性,必然会使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导致出现某小镇上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否定已建立一定市场信誉的全国性大型企业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既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排除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后,对商标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上有所限制,从而形成双方互不干扰,自由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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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者关系如下:
(1)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
(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
(4)证明商标具有开放性特点,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
(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务商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
(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此看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同样也可以转让,但是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转让相比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还应当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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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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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的区别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的区别是如何的
区别:
(1)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集体商标是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表明该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而不是个人。
(2)共有商标权是很多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的;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的,是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商标是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这个组织的成员,是不可以使用的,成员间是相互平等的,还可以互相的监督。
(3)当集体商标遭遇商标侵权时,其损失赔偿应该包括所有的集体组织成员所程受的损失
(4)集体商标所体现的并不是商标权共有,而是共同的使用。而共有商标是指共有商标的各共有人对该商标的共同所有。
与共有商标相比,集体商标更加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前景。但是同样也需要特别的注意商标的全面保护。
共有商标的特征:
(1)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2)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3)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如果只有一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使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因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集体商标(COLLECTIVEMAR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6)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7)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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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知道商号与注册商标的知识,不知道区别是什么呢,所以请问一下商号与注册商标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两者意义以及代表的作用不同.商号(Trade 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企业的名称中包含着商号. 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可以这样说,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 再者,两者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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