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需要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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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提交以下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如有)。全体继承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如有人放弃继承权,需现场声明。此外,还需提供被继承人的个人档案复印件及公证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需要什么

一、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需要什么

在公证机构进行遗产继承事宜,您需遵循如下程序事项:

首先,提供被继承人已故的书面证明文件;

其次,提交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详细证明资料;

再次,提供欲继承之财产所有权凭证;

第四,提供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之公证文书;

此外,全体合法继承人应随身携带户籍卡及身份证明文件至公证机关;

对于选择放弃继承权的人士,其本人亦须亲自前往公证机关;

最后,请提供被继承人个人档案的复印件以及公证人员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吗

1、无论是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还是收养协议公证,都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公证办理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收养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及公证处的规定向公证处提供有关材料及其他所需的材料。

2、公证处受理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收养的有关情况现场进行详细调查和询问,符合收养条件的,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处缴纳费用后,公证处就会出具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处不得出证,并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出证的理由。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需要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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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前过户生前过户即在父母去世前,将房产先行过户至独生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该房产便不可作为父母的遗产被其他继承人继承。生前过户大致有两种方式,即买卖和赠与。两种方式各有利弊,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两者最主要的差别在税收,现以大连为例,将两者在税收方面的差异对比归纳如下:注:如果直系亲属间转让,纳税基数为评估价格的50%,即减半收取从上表可知,如果父母房屋购买两年以上且系父母唯一住房,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税收成本较低,否则,赠与的纳税成本较低。如果子女无偿受赠父母的房产之后再行出售,需按照出售金额减除受赠房产时所缴纳的税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子女取得该房产之后打算另行出售,最好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父母房产的所有权,以降低税收成本。如果子女无另行出售的打算,则可通过赠与的方式。
二、立遗嘱遗嘱是指父母在生前做出的对其去世后遗产分配的意思表示,于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鉴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被篡改、伪造、销毁的可能性较大,实践中还出现侄子在姑姑去世后未火化前用姑姑的手指在遗嘱上摁手印将房产过户的极端例子,因此,房产交易中心一般只认可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持未经公证的遗嘱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房产交易中心不仅要求出示父母去世的证明,还需要父母的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的声明并做公证,程序繁琐,甚至有些不可能实现,导致兄弟翻脸,亲戚成仇。因此,父母去世前,在征得父母同意的前提下,将父母的真实意思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化,避免父母去世后由于继承人争夺房产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办理公证遗嘱需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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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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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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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机动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吗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19条规定,继承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之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依法申请转移登记。车管所审查相关资料后将收回原有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车牌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目前,全国实行机动车限购城市有北京、上海、广州和贵阳。四个城市的限购方式各有千秋:北京为摇号购车,上海为拍卖购车,广州为一半牌照拍卖、一半牌照摇号,贵阳为分类号牌加摇号方式。不论哪一种限购方式,当地的限购政策都规定了私家车牌照是可以继承的。车辆是财产,才是遗产,车牌只是一行政许可,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但是其因北京市限购政策规定,车牌成了车辆附加值上最大的价值。车牌是车辆附加的一部分,继承人继承了车辆,也就继承了车牌。若车辆没有报废,继承人可直接将车辆过户给自己;若车辆损毁,但尚未办报废手续,继承人可在继承车辆后将车牌过户,然后再办报废手续,以使车牌发挥最大价值;若继承人继承了该车辆后,就办理了报废手续,该车牌的价值便灭失了。因此,在北京,车牌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原牌照持有人没有留下遗嘱,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留有遗嘱,则遵从遗嘱安排,由遗嘱中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时,拍卖所得的车牌,可按近期拍卖价格为基础,各法定继承人竞价或折价协商。摇号所得的车牌,现行规定是不能转让的,就没有市场价格可言,各法定继承人可协商一个补偿价格;如无法协商一致,由按《继承法》第二十九条“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规定,将车牌判给更有需求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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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配偶是夫妻之间的相互称谓。配偶以合法有效的为条件的,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为夫妻,他们相互之间即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1954年婚姻法颁布前形成的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群众公认的事实婚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也享有。如果男女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或已经离婚的,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承子女,他们对父母的遗产都有继承。其中,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被他人收养以后与生父母的权利关系即告消灭,养子女与生父母相互间不享有继承权。至于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则根据继父母和继子女相互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定。继子女和继父母相互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当一方死亡时,可互为继承人。反之则不能成为继承人。继承人在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仅限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相互继承了遗产后,还有权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上述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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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二、分割房屋遗产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遗产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从亲属的亲疏关系上面进行划分的。从第一顺序开始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了或者放弃继承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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