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判决书银行贷款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18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追偿权纠纷判决书中,若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可向初级法院或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效期为两年,自判决书规定履行期满或生效日起算。法院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追偿权纠纷判决书银行贷款怎么处理

一、追偿权纠纷判决书银行贷款怎么处理

债务纠纷案件的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若被告方未能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进行履行时,原告方可以选择向作出该判决的初级人民法院或者与初级人民法院处于相同级别且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此过程中,原告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为两年,其计算方式是从判决书中所明确规定的履行期间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如果判决书中没有对履行期间做出具体规定的话,则应从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在收到原告方的强制执行申请之后,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追偿权纠纷是民事还是刑事

追偿权的纠纷通常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存在恶意欺骗担保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追偿权纠纷判决书银行贷款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7千字,阅读时间约13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7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追偿权纠纷判决书银行贷款怎么处理
一键咨询
  • 137****86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6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4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0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3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7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0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5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3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3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4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7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1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0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银行借贷纠纷与解决
引入对格式合同的审查。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强化银行的举证、说明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辅助措施 对于不法分子利用贷款钻空子、开虚假证明、私刻他人印章、伪造担保人手续,骗取国家财产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案几天能拿判决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可分为协商解决、仲裁、以及。那么当选择司法途径,通过解决问题时,多久给判决书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以上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给判决书的时间不会超过审限,因此,在上述的期限内,何时给出判决书由自行安排。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多久能下来
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多久能够下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采用的简易程序一般会在三个月以内审结,如果是普通程序一般是在6个月以内审结,但如果情况特殊的话还可以申请延长,因此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追偿权纠纷败诉会怎么判决严重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追偿权纠纷会不会判刑追偿权的纠纷通常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存在恶意欺骗担保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如何正确行使担保追偿权第
一、担保人在主张担保追偿权时应当对基础债权的真实存在负有举证义务。所谓基础债权,就是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不仅是担保的基础,也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基础之一。如果主债权不是真实的,担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勿论担保追偿权了。当然,在大部分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并无争议,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也就无需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另行举证。

二、担保人应当对其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负有举证义务。这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担保人在就其承担担保责任举证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区别。部分案件中,担保人仅出示判决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书作为其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证据,而对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事实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其追偿请求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第
三、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举证要求。如前所述,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那么,如何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进行举证就关系到担保人的追偿请求能否得到的支持。担保人对此进行举证的方式多样化,但都以能够证明其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目的。比如,通过执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执行部门开具的案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相应银行汇款等支付凭证当然还可以提交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仅仅只有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的,通常无法确认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尤其是在清偿款项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债权人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只是佐证,而不能据此确认担保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47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劳动纠纷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是三个月,最长的话可以延长六个月。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劳动纠纷下了判决书多久能生效根据法律规定:
1、开庭多久能下判决书,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审限时间的规定。
2、一审,如果对方不上诉,判决书生效。如果对方上诉,就不是最终的裁决。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
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三)申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2、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四、劳动纠纷判决书下来之后怎么申请强制执行先去找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开具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准备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判决书复印件、写份申请执行书,到立案庭立执行案就行了。
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审判
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10761号
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地。
负责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北京办事处)诉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总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北京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及被告水产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北京办事处诉称:1998年12月23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市口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482万元,借款利率0.5325%,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15日。某某水产总公司作为担保方,于1998年12月23日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工行珠市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珠市口支行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在借款到期后,虽经工行珠市口支行多次催要,一直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4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笔贷款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由某某北京办事处负责追偿。债权转让后,经某某北京办事处多次催要,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仍拒绝履行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1、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482万元,利息147
9.11万元(要求至全部款项付清止,暂计至2004年6月20日);
2、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当庭辨称:
1、借款合同存在,但我公司未实际占有使用该笔贷款。
2、关于还贷我公司正在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协商。
被告某某水产总公司当庭辨称:保证合同到期后至2001年某某北京办事处才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某某北京办事处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了保证期间,我公司应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3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种类:流动资金;贷款金额:2482万元:贷款利率:0.5325%;贷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15日。
同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总公司,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某某水产总公司保证金额为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根据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向工行珠市口支行的借款本金2482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某某水产总公司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行珠市口支行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直接向某某水产总公司追偿;某某水产总公司代水产永定门公司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追偿。
同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依约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发放了上述贷款。
1999年3月22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利息通知书。1999年3月25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通知书。1999年3月26日某某水产总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通知书。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分别在上述通知书的回执上盖章确认。
2000年4月27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工行珠市口支行将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未受清偿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北京办事处替代工行珠市口支行的债权人地位,享有借款合同项下相应债权。同时,工行珠市口支行将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保证合同项下担保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北京办事处替代工行珠市口支行在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享有保证合同项下相应债权。
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某某水产总公司分别于2001年3月20日,2002年11月1日,2004年2月14日收到某某北京办事处的催收函,并盖章确认对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分别于2002年3月26日,7月29日,10月10日,12月10日及2003年12月19日偿还某某北京办事处利息共计138万元,某某北京办事处冲减了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利息2736360.86元,上述两项共计冲减利息4116360.86元。
又查,2003年7月11日,某某北京办事处在中国企业报上发出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催收贷款本息,要求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人民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借据,放款凭证、回收款项凭证、催收利息通知回执、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中国企业报公告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总公司,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工行珠市口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到期后,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有效。现某某北京办事处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作为债权人要求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偿付尚欠的贷款本息,某某水产总公司对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尚欠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应予支持。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主张其未使用贷款,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某某水产总公司辨称某某北京办事处已超过保证期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支付利息一千四百七十九万一百元;至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起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元尚未偿付部分的利息);
三、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对上述判决
第二项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一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三元及保全费九万九千二百八十八元(已由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预交),由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和北京市水产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三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审判
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10761号
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地。
负责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北京办事处)诉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总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北京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及被告水产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北京办事处诉称:1998年12月23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市口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482万元,借款利率0.5325%,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15日。某某水产总公司作为担保方,于1998年12月23日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工行珠市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珠市口支行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在借款到期后,虽经工行珠市口支行多次催要,一直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4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笔贷款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由某某北京办事处负责追偿。债权转让后,经某某北京办事处多次催要,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仍拒绝履行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1、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482万元,利息147
9.11万元(要求至全部款项付清止,暂计至2004年6月20日);
2、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当庭辨称:
1、借款合同存在,但我公司未实际占有使用该笔贷款。
2、关于还贷我公司正在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协商。
被告某某水产总公司当庭辨称:保证合同到期后至2001年某某北京办事处才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某某北京办事处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了保证期间,我公司应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3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种类:流动资金;贷款金额:2482万元:贷款利率:0.5325%;贷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15日。
同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总公司,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某某水产总公司保证金额为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根据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向工行珠市口支行的借款本金2482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某某水产总公司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行珠市口支行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直接向某某水产总公司追偿;某某水产总公司代水产永定门公司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追偿。
同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依约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发放了上述贷款。
1999年3月22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利息通知书。1999年3月25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通知书。1999年3月26日某某水产总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通知书。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分别在上述通知书的回执上盖章确认。
2000年4月27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工行珠市口支行将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未受清偿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北京办事处替代工行珠市口支行的债权人地位,享有借款合同项下相应债权。同时,工行珠市口支行将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保证合同项下担保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北京办事处替代工行珠市口支行在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享有保证合同项下相应债权。
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某某水产总公司分别于2001年3月20日,2002年11月1日,2004年2月14日收到某某北京办事处的催收函,并盖章确认对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分别于2002年3月26日,7月29日,10月10日,12月10日及2003年12月19日偿还某某北京办事处利息共计138万元,某某北京办事处冲减了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利息2736360.86元,上述两项共计冲减利息4116360.86元。
又查,2003年7月11日,某某北京办事处在中国企业报上发出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催收贷款本息,要求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人民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借据,放款凭证、回收款项凭证、催收利息通知回执、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中国企业报公告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总公司,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工行珠市口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到期后,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有效。现某某北京办事处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作为债权人要求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偿付尚欠的贷款本息,某某水产总公司对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尚欠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应予支持。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主张其未使用贷款,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某某水产总公司辨称某某北京办事处已超过保证期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支付利息一千四百七十九万一百元;至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起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元尚未偿付部分的利息);
三、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对上述判决
第二项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一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三元及保全费九万九千二百八十八元(已由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预交),由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和北京市水产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三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个人向银行贷款申请书
本人是(单位)人员,现任职务,家庭平均月收入元,为购买(公司)开发的商品住房(商铺)套,房产编号为,特向贵行申请住房(商铺)按揭贷款万元,期限年,并同意以所购房产抵押给贵单位(行,作为偿还与贵单位(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保证;同意贵单位(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信息。
10w+浏览
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样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样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张××诉陈××,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
被告:陈××、李××
第三人:武汉××公司
案 件 事 实
2003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陈××将其享有完全产权的位于武汉市××区××楼×栋×××室,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原告;双方协议的购房价格为人民币200,000元;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双方就房款支付方式、过户手续办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宜做了具体的约定。同时,被告陈××以被告李××的妻子暨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对于该房屋买卖协议予以签字认可。2004年1月6日原告按照《购房协议书》的约定将人民币170,000元交付给两被告,两被告将该房屋钥匙、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交付给原告,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实际使用。嗣后,原告向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局查询得知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于2000年5月发放给被告陈××。原告即依照协议约定将购房余款30,000元交付给两被告,并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两被告予以拒绝,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无果,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履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武汉市××区××楼×栋××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判决结果:
1、被告陈××、李××、第三人武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武汉市××区××楼×栋××室过户给原告张××;
2、原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陈××、李××支付购房款30,000元。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要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房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7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追偿权纠纷败诉会应该怎么判决严重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追偿权纠纷会不会判刑追偿权的纠纷通常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存在恶意欺骗担保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如何正确行使担保追偿权第
一、担保人在主张担保追偿权时应当对基础债权的真实存在负有举证义务。所谓基础债权,就是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不仅是担保的基础,也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基础之一。如果主债权不是真实的,担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勿论担保追偿权了。当然,在大部分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并无争议,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也就无需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另行举证。

二、担保人应当对其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负有举证义务。这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担保人在就其承担担保责任举证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区别。部分案件中,担保人仅出示判决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书作为其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证据,而对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事实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其追偿请求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第
三、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举证要求。如前所述,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那么,如何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进行举证就关系到担保人的追偿请求能否得到的支持。担保人对此进行举证的方式多样化,但都以能够证明其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目的。比如,通过执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执行部门开具的案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相应银行汇款等支付凭证当然还可以提交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仅仅只有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的,通常无法确认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尤其是在清偿款项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债权人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只是佐证,而不能据此确认担保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怎样解决高利贷的借贷纠纷?
解决高利贷的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先对高利贷的部分进行认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认定为高利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开庭后多长时间下判决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纠纷开庭后多长时间下判决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是三个月,最长的话可以延长六个月。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劳动纠纷下了判决书多久能生效根据法律规定:
1、开庭多久能下判决书,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审限时间的规定。
2、一审,如果对方不上诉,判决书生效。如果对方上诉,就不是最终的裁决。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
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三)申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2、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四、劳动纠纷判决书下来之后怎么申请强制执行先去找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开具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准备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判决书复印件、写份申请执行书,到立案庭立执行案就行了。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47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审判
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10761号
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地。
负责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北京办事处)诉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总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北京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及被告水产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北京办事处诉称:1998年12月23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市口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482万元,借款利率0.5325%,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15日。某某水产总公司作为担保方,于1998年12月23日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工行珠市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珠市口支行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在借款到期后,虽经工行珠市口支行多次催要,一直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4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笔贷款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由某某北京办事处负责追偿。债权转让后,经某某北京办事处多次催要,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仍拒绝履行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1、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482万元,利息147
9.11万元(要求至全部款项付清止,暂计至2004年6月20日);
2、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当庭辨称:
1、借款合同存在,但我公司未实际占有使用该笔贷款。
2、关于还贷我公司正在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协商。
被告某某水产总公司当庭辨称:保证合同到期后至2001年某某北京办事处才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某某北京办事处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了保证期间,我公司应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3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种类:流动资金;贷款金额:2482万元:贷款利率:0.5325%;贷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15日。
同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总公司,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某某水产总公司保证金额为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根据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向工行珠市口支行的借款本金2482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某某水产总公司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行珠市口支行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直接向某某水产总公司追偿;某某水产总公司代水产永定门公司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追偿。
同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依约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发放了上述贷款。
1999年3月22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利息通知书。1999年3月25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通知书。1999年3月26日某某水产总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通知书。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分别在上述通知书的回执上盖章确认。
2000年4月27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工行珠市口支行将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未受清偿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北京办事处替代工行珠市口支行的债权人地位,享有借款合同项下相应债权。同时,工行珠市口支行将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保证合同项下担保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北京办事处替代工行珠市口支行在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享有保证合同项下相应债权。
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某某水产总公司分别于2001年3月20日,2002年11月1日,2004年2月14日收到某某北京办事处的催收函,并盖章确认对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分别于2002年3月26日,7月29日,10月10日,12月10日及2003年12月19日偿还某某北京办事处利息共计138万元,某某北京办事处冲减了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利息2736360.86元,上述两项共计冲减利息4116360.86元。
又查,2003年7月11日,某某北京办事处在中国企业报上发出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催收贷款本息,要求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人民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借据,放款凭证、回收款项凭证、催收利息通知回执、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中国企业报公告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总公司,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工行珠市口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到期后,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有效。现某某北京办事处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作为债权人要求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偿付尚欠的贷款本息,某某水产总公司对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尚欠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应予支持。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主张其未使用贷款,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某某水产总公司辨称某某北京办事处已超过保证期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支付利息一千四百七十九万一百元;至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起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元尚未偿付部分的利息);
三、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对上述判决
第二项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一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三元及保全费九万九千二百八十八元(已由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预交),由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和北京市水产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三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样解决高利贷的借贷纠纷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怎样解决高利贷的借贷纠纷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怎么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怎么写
申请人: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住所地址:____ 大街号被申请人:____男____ 岁____ 族,___市____工具厂工人,住所地址: 市 胡同 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特申请本局作出拆迁裁决。
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经协商就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为被申请人安排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三居室一套,被申请人则要求产权调换一居室、二居室各一套为由予以拒绝。被申请人辩称:其要求申请人产权调换,但应当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以便被申请人与其儿子分别居住。
经本局调查查明:申请人经某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地字( )第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___市人民政府“市政地字( )第 号”建设用地批复等文件的批准,在____大街一带进行危旧房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申请人经市房地局批准,向本局领取了“拆许字( )第 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于 年 月开始拆迁。被申请人 在拆迁范围内某胡同 号有私房一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在拆迁开始前出租给甲居住使用,拆迁开始后,被申请人与甲解除了租赁合同,收回该房屋自己使用。
拆迁开始后,申请人以甲在拆迁范围内没有常住户口为由不对其安置,后被申请人提出产权调换,申请人同意,但被申请人要求产权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申请人予以拒绝。
另查,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正在建设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周转房某小区 号院 号是经本局批准的周转用房,可以供被申请人周转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话,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大写 圆整)
本局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条第 款的规定,产权调换应当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申请人要求产权调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局予以支持,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的____新建小区 号楼 号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超过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本市实施拆迁条例细则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为其产权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没有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参照本市实施拆迁条例细则的规定,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某新建小区 号楼 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
2.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日迁至申请人为其准备的周转房中周转过渡,待申请人为其提供的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迁至某新建小区 号楼 号居住。
3.申请人应当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后为被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被申请人应当配合申请人的工作。
如不服本裁决书,任何一方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某区人民提讼。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___市___区房地产管理局
年 月 日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47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该如何写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怎么写
申请人: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住所地址:____ 大街号被申请人:____男____ 岁____ 族,___市____工具厂工人,住所地址: 市 胡同 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特申请本局作出拆迁裁决。
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经协商就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为被申请人安排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三居室一套,被申请人则要求产权调换一居室、二居室各一套为由予以拒绝。被申请人辩称:其要求申请人产权调换,但应当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以便被申请人与其儿子分别居住。
经本局调查查明:申请人经某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地字( )第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___市人民政府“市政地字( )第 号”建设用地批复等文件的批准,在____大街一带进行危旧房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申请人经市房地局批准,向本局领取了“拆许字( )第 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于 年 月开始拆迁。被申请人 在拆迁范围内某胡同 号有私房一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在拆迁开始前出租给甲居住使用,拆迁开始后,被申请人与甲解除了租赁合同,收回该房屋自己使用。
拆迁开始后,申请人以甲在拆迁范围内没有常住户口为由不对其安置,后被申请人提出产权调换,申请人同意,但被申请人要求产权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申请人予以拒绝。
另查,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正在建设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周转房某小区 号院 号是经本局批准的周转用房,可以供被申请人周转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话,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大写 圆整)
本局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条第 款的规定,产权调换应当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申请人要求产权调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局予以支持,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的____新建小区 号楼 号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超过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本市实施拆迁条例细则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为其产权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没有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参照本市实施拆迁条例细则的规定,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某新建小区 号楼 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
2.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日迁至申请人为其准备的周转房中周转过渡,待申请人为其提供的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迁至某新建小区 号楼 号居住。
3.申请人应当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后为被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被申请人应当配合申请人的工作。
如不服本裁决书,任何一方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某区人民提讼。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___市___区房地产管理局
年 月 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银行纠纷 > 追偿权纠纷判决书银行贷款怎么处理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