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有什么责任
在实体法层面上,当个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或者其与某一特定法律事件存在密切关联并因此引发争议,这部分人群便可称为“当事人”。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包括了被害者、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诸多角色。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有什么责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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