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回原单位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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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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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原单位时,应关注几个关键事项。首先,他们有权自主选择生活方式和职业,无需额外约束。其次,重新获得公民权益和自由生活,不再受司法监管。虽然建议刑释人员到相关机构报到以便后续帮教,但未报到不会受罚。总之,刑满释放后,人员未受额外限制。
刑满释放人员回原单位需要注意什么

一、刑满释放人员回原单位需要注意什么

在犯人服期之满获释之后,他们已重拾个人的人身自由,有权利自主选择生活方式及职业,并无任何额外的约束条件。

一旦刑期结束并且罪犯被释放出狱,他们即可重新恢复当公民享有的所有权益及自由生活,无需特别接受来自司法部门的其他监管。

有人建议让刑满释放人员前往当地相关机构报到登记,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后续的帮教工作能更有效地落实到位。

但若犯罪分子在获释后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报到,也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形式的惩罚或制裁。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在刑满释放之后,罪犯并未受到任何额外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无条件为释放人员办理户籍登记。

二、刑满释放人员的标准数据项

刑满释放人员的标准数据项有:

1、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2、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3、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4、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假释的条件有:

(一)对象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三)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满释放人员回原单位需要注意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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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改造表现好,又有肯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机关、科研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能够录取。录取当工人的,需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准许;录取当干部的,需报地、市人事部门准许。
(二)服刑期间保留工人身份的,刑满释放后原单位应予以安置。其工龄按现行限定解决;其薪水待遇,原则上应根据本人的事实上业务本领和技术水平,经录取单位考核后再次评定。
(三)已被原单位炒鱿鱼或除名,但改造表现较好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劳改单位应在其刑满释放前的三个月,向原单位提议再次安排工作的建议。原单位如有增人或补员指标,认可接收时,经考核合格,劳动人事部门准许,能够录取。1.原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者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犯通常刑事罪的;2.过失犯,渎职犯,或者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通常刑事犯;3.释放时年纪在三十岁以下的青年;4.捕前系支内工人、支边青年或已经分配工作的下乡知识青年,家居三大市但不符合回家要求的;5.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述人员经原单位录取后,可按再次就业对待。其工龄按现行限定执行;其薪水待遇,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薪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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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大龄补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并不会对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监管,而是实行安置帮教工作,即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人员接受制度
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及时登记,7天内通知家人及亲属到或劳教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7天内上门家访,了解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减少脱管、失控现象发生。
(二)请示报告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上级部门对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予以批复。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部门对帮教安置对象要逐人建档。帮教安置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考核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起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帮教安置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帮教安置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帮教安置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加强信息与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帮教安置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帮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时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制度
司法、公安机关的帮教安置执行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司法、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配合。各级帮教安置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律检查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帮教安置组织的监督检查。
(七)情况通报制度
帮教安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突发事件发生要随时通报。
(八)例会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应当建立定期例会制度,传达上级帮教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帮教安置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九)强化“三项管理”,杜绝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归正人员的心态很不平稳,存在过一天算一天的得过且过思想,为真正杜绝他们思想行为上的重复犯罪现象,我们在加强思想教育、化解消极心态和安置落实工作的基础上,重视对这一部分人员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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