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诈骗行为的涉案人员,皆被视为诈骗案件中的合谋者,依照他们在此类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可以被划分为主犯、从犯以及其他相应类别。
首先,当两个或多个犯罪主体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意图时,这两方便形成了共同犯罪关系。
其次,在诈骗案件中,若相关人员对于诈骗行为本身具有明确的认知,那么他们将被视为共同犯罪者;
反之,若他们对此毫不知情,那么他们就仅仅是中间人而已。
最后,共同犯罪者需要为其参与的所有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而中间人则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如何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行为人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诈骗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未遂。
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往往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如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欺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的原则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一个欺诈行为,数次从同一人那里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认定诈骗犯的共犯”,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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