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在国内结婚并在海外长期定居的华人华侨而言,倘若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构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造地司法机构主管为理由而拒绝受理相关案件时,当事人可向我国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此情况下,应由婚姻缔造地或当事人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对于已在海外结婚并在海外长期定居的华人华侨来说,如果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构以离婚诉讼需由国籍所属国司法机构主管为理由而拒绝受理相关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此情况下,应由当事人在国内的原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3.对于中国公民中的一方居住在海外,另一方则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首先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利进行审理和裁决。
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也可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我国人民法院仍具有管辖权。
4.对于中国公民中双方均在海外生活但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情况,若其中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或被告在国内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5.对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若双方均已在海外取得永久居留权,仅就国内财产分割问题提起诉讼的,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民法典》第十二条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典关于强拆的规定是什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关于涉外婚姻的规定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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