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子到了检察院还有挽救的余地吗
若相关案件已经诉至法院,仍可寻求补救之策。
在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之后,您享有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之议的权利,具体衡量标准在于公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所呈交的证据材料,审慎评估其是否足以达到起诉所需证实之标的。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需严格按照法律和监察法规则,对由监察机关移交的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假如经过详尽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判定有必要进一步补充核查相关证据,应将案件返回给监察机关,由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在必要情况下,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工作。
此外,当监察机关向检察院交付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时,检察院有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期拘留,并自动解除先前的留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二、案子到了检察院能怎么处理
在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案子到了检察院还有挽救的余地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