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转为股权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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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保险合同追偿权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二十年不再保护,但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公司债权转为股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公司债权转为股权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于一般的保险合同追偿权争议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个法律年度。

然而,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必须精确地评估具体的计时起点。

由于时间问题是衡量诉讼时效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长为三年。

如果出现法律另外有规定的情形,则应依照该法律的具体条款执行。

此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测算应从权利人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及责任人姓名之日开始算起。

若法律另有规定的,亦按照其规定处理。

但需注意的是,如自权益受损当日起超过二十年时限,人民法院便不再提供司法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人民法院方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予以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公司债权转让给股东是否合法

公司将债权转移给股东合法。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债权转为股权的条件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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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特殊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在特殊情况下如何转让 1、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对股权执行应进行评估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保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应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到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收到通知到场的,应按拍卖的最高价而不是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买受人”。 新公司法第7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继承中的股权转让 继承中的股权转让适用股权转让的普通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强制买卖协议条款,即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约定的股权价格或事先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股权价格购买去世股东的遗产股份,同时该遗产股份的继承人有义务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该遗产股份。 4、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是指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转让股份。由于公司回购股份与资本维持原则相悖,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还是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都对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设定严格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详见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股东抽逃出资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有在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这两种情形下才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并且还必需在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为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股东权及公司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等特殊需要,我国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并增加规定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同时新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外,对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也应有所限制。在,公司回购股份被视为公司向股东进行资产分配的一种形式,同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受到同样的法定限制。如上所述,我国新公司法则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5、因股权质押导致的股权转让 股权出质的特点:出质的股权须依法进行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须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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