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时,必须进行详细的抵押登记程序,唯有在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后,该抵押权方能正式生成。
然而,如若债务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抵押登记工作,那么所设定的抵押权则无法真实有效地成立。
基于这一点考虑,对于尚未完成物权登记的情况,合同缔约双方均无权主张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益。
因此,正如前述,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充分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同时也为了保障经济交易活动的公平有序进行,所有涉及不动产抵押权的签署协议都必须服从于法定抵押登记制度。
在此基础上,抵押权才能自完成登记之时起获得法律的明确定义和认可。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合同有效吗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未取得抵押权,也不享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应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或承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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