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去税务变更吗?
是的,在金税三期实施之后,当有关企业完成其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时,商事行政部门会将相关数据传送至该企业所属的税务管理机构。
此时,企业仅需准备已变更完毕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表格、已经变更的公司章程、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用于办理纳税自然人实名登记)以及税务登记变更表格等资料,便可顺利进行注册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公司变更股东后能单方面辞退职工吗
股东变化不是辞退员工的法定理由,公司因股东变化单方面辞退劳动者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变更股东,只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公司股东的变化并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并非公司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合法理由。
当然,也不能排除股东变动会给公司经营策略等方面带来一定的影响,亦会带来公司布局、结构调整、岗位要求变动等情形,但对此,劳动者一方并无责任,故公司首先应考虑的是如何使原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当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确实发生重大变化时,亦应从合理、善意的角度出发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动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才能行使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去税务变更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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