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
前者是指行为人为实现既定目的或意图而过失地或故意地实施危害极大的、不特定公众人群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大额公私财物安全的行为;而后者则是行为人有意终结他人生命、剥夺其生存权力的行为。
需强调的是,虽然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由过失构成,但是故意杀人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诸多特性如下所述:
首先,该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这是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类似犯罪最根本的特质;
其次,该罪在客观层面表现出违法性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再者,该罪的主体泛指任何已满14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均有权作为本罪的践行者;
最后,从主观层面看,犯罪者应有故意行凶的念头,即其行为人主观上有结束他人生命以达到某种非法目的。
在判断故意杀人罪是否应判死刑时,不仅仅只关注是否造成受害者死亡的结果,还需要全面考量整个事件的复杂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问题、邻里纠葛等民间矛盾激化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在适用死刑判决时必须慎之又慎,并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例进行明确区分辨识。
“情节较轻”一词通常用来形容比如主动防卫过当杀死敌人,因为义气表现杀了人,由于长期遭受被害者的压迫而报复杀人等等情境。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二、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一般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故意杀人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处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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