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代位求偿需要什么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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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保险车辆遭受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损失时,被保险人需向第三方发出书面赔偿请求。若第三方拒绝赔付,被保险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索赔申请书及相关单据、证明文件,并签署权益转让书。此外,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代位求偿的必要条件。
车险代位求偿需要什么资料

一、车险代位求偿需要什么资料

在进行代位追偿时所需的必要文件资料包括:

首先,若保险车辆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三方承担赔付责任,则被保险人需向该第三方发出明确的车辆损失赔偿请求通知书;

其次,若第三方未能履行赔付义务,则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递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表以及相关单据和证明文件,并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协议书;

最后,如果涉及到交通意外事故,还必须具备交警部门颁发的事故认定书作为补充材料。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二、车险代位求偿是指什么

代位追偿指的是当被保险人遭遇被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这几种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让其行使追偿权以保护相关权益。

所以保险人所行使的追偿权与他的赔偿义务是对等的,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代位追偿分为权力代位和物上代位两种代位形式,但是代位求偿是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险代位求偿需要什么资料”,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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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求偿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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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求偿需要什么资料
进行代位追偿时,需准备以下文件:若第三方应赔付保险车辆损失,被保险人需向第三方发出赔偿请求通知书;若第三方未履行义务,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表、相关单据、证明文件,并签署权益转让协议;若涉及交通事故,还需提供交警颁发的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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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代位求偿保险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 所谓代位求偿权,协助保险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1。例如,未经保险同意,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无法比拟的。2、保险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索赔,而保险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保险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能同第三者责任方达成任何赔偿决定或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但是。3,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被保险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的保障意义,否则,被保险人将失去从保险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外
代位求偿保险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 所谓代位求偿权,协助保险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1。例如,未经保险同意,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无法比拟的。2、保险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索赔,而保险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保险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能同第三者责任方达成任何赔偿决定或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但是。3,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被保险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的保障意义,否则,被保险人将失去从保险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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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求偿需要什么资料
进行代位追偿时,需准备以下文件:若第三方应赔付保险车辆损失,被保险人需向第三方发出赔偿请求通知书;若第三方未履行义务,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表、相关单据、证明文件,并签署权益转让协议;若涉及交通事故,还需提供交警颁发的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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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代位求偿保险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 所谓代位求偿权,协助保险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1。例如,未经保险同意,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无法比拟的。2、保险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索赔,而保险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保险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能同第三者责任方达成任何赔偿决定或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但是。3,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被保险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的保障意义,否则,被保险人将失去从保险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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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代位求偿权指的是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中需要的拆料有“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等更多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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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清偿请求权是不是就是代位求偿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清偿请求权是不是就是代位求偿权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代位清偿请求权就是就是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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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如何理解,代位求偿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郑州公积金代扣代扣需要带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积金代扣是需要公积金拥有人到场即可,如果是属于夫妻双方都需要办理,那么是需要提供委托书以及关系的证明的。代扣公积金还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额委托扣款,即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大于每月还贷额,且公积金账户上有六个月还贷金额。另一种是部分委托扣款,即每月缴存公积金小于每月还贷额,不足部分由自己另外拿钱还,这种情况个人公积金账户上需留三个月缴存额。你可对照以上情况,直接带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至贷款承办银行办理。需要材料:

1)由单位财务或劳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上一年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并请银行盖章

4)若用存折还贷款,须提供还款存折及存折复印件一份;若用银行卡还贷款,须提供由银行柜台打出的最近一年的银行卡明细一份

5)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若夫妻双方都提取,夫妻双方签字摁手印,并在开户银行账户上填写完整,直接打到个人账户里)注:职工本人需到场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公积金汇入个人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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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都需要什么手续材料?
代位求偿权都需要的手续材料有,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以及还有事故的证明,同时还需要有责任对方的驾驶证、机动车辆行驶证、索赔偿权的转让书;在准备好时一切时都需要全部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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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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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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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与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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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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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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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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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代位求偿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高空坠物代位求偿手续需要的材料有: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单;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权威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果等。保险公司核准材料之后将会走后续的理赔工作,但是侵权人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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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代位继承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办理代位继承的手续 1、如果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 2、如果不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要出示经过公证户籍证明方可参与继承; 3、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如果代位继承人系未成年人,则还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出示监护人证明(派出所出具),不同地区的提供经过公证的监护人证明方可由监护人行使继承权。 以上是代位继承的办理手续的内容,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得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代位继承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而应适用转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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