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找不到被告发公告多少钱
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如下:
1、一次性支付公告费,金额由十元至五十元不等,无另外收费项目;若涉及超过一万元的案件,其中超出部分将依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相关费用。
2、在涉及到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的案件中,每次需缴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费用;
3、对于其他类型的非财产案件,单次提交的费用标准为一元至五十元不等;
4、若是财产案件,则应根据争议价值或金额,依以下比例缴纳相关费用:
若价值少于一千元,每次需上缴五十元;若价值介于一千元与五万元之间,需支付的费用为超出部分的百分之四;如果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需支付的费用是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三;若价值超过十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需支付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二;如果价值超过二十万元且在五十万元以下,需支付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一点五;若价值超过五十万元且在一百万元以下,需支付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一;当价值上限达到一百万元时,剩余部分需按照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缴纳相关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法院找不到人执行不了怎么处理
法院执行的时候,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仍可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找不到被告发公告多少钱”,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