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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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售卖或提供他人行踪轨迹信息用于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犯罪仍出售或提供;获取、销售或提供行踪轨迹等关键信息超过50条;非法获取、销售或提供住宿信息等超过500条;年收入超5000元。违反规定出售或提供公民信息,情节严重将受刑罚。
侵害公民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侵害公民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点:

首先是,如有人公然将他人的行踪轨迹信息予以售卖或提供给他人,以备他用作犯罪用途,则此类行为即可作为本罪的立案依据;其次,若某个人明知或理应知晓别人正试图利用此等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活动,而仍然向他们出售或者提供该类信息的话,同样符合立案条件;再者,在获取、销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额度信息以及财产信息方面,如果达到五十条以上的数额;最后,在年收益方面,只要超过五千元人民币,都可以作为立案依据。

除此之外,非法获取、销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讯录、健康状况和生理机能信息、交易信息等等可能对人身与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到五百条以上也可视为定罪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任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接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害公民信息量刑标准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公民信息可以说毫无保障和保密性可言,网络上甚至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这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3、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可以得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侵害公民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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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有很多的人脉,从别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也就是侵占个人信息,名单已经达到上万了,情节是比较恶劣的,现在找律师了,侵害个人信息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贵阳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某某贵阳分公司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某某贵阳分公司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
一、王某某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某某教育无关。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单位犯罪应当具备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犯罪行为是由单位的意志所支配,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具备以上特征。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均显示,王某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既无单位领导层的集体决定,也无该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其获取招生信息的行为属于其个人的行为。
(1)王某某购买信息的钱是其个人账户支出,不是某某贵阳分公司账户;
(2)某某贵阳分公司没有授权王某某去购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某某贵阳分公司授意王某某去购买信息;
(3)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证明是信息贩子主动找到王某某,询问是否购买,说明王某某的购买有很大的随意性,不是主动蓄谋去做的事情。
二、某某贵阳分公司没有实施窃取或其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此条规定,非法获取即指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窃取”指秘密盗取,“其他方法”指“窃取”之外的非法获取手段。“其他方法”具体有哪些表现刑法没有规定。非法获取是否包括正常的购买?我们认为,非法的“购买”和“窃取”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有本质区别。在被告购买该项信息时,被告不可能对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购买的行为在本质上讲是善意的取得,而窃取是恶意取得,在本质上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在法律上是可能要追究责任,但对善意的、正常的购买行为,应当依法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利,这样才有利于市场规则的竖立。同时,根据我们的了解,在北京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也只对出售者判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购买者没有判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其它非法获取手段的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就不应当将正常的购买视为犯罪。
三、某某贵阳分公司正当购买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构成情况严重。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滥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致使某一领域的社会秩序混乱以及其他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利益损失的行为才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的贵阳市2012年公安机关公开招考人民警察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其信息只用于某某贵阳分公司的公务员培训与咨询,为参训考生提供专业的考试辅导,从个人角度来讲,有利于考生的个人发展,从社会角度来讲,有利于公务员的能力提高,对社会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行为。因此讲,既便是被告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由于其没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构成“情节严重”,因此,不应当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某某贵阳分公司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事实不能成立,同时,本案中王某某获取信息的行为正当合法,且不构成情节严重,因此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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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吗?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买了106条实名淘宝号刷单,被抓了,取保中,移交法院了,快开庭了,我要请个律师吗?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 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当事人移送至检察机关,检查厅那边会根据案情进行审判,因为已经构成犯罪,即使双方和解也是不能立马放人的,下一步就是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判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建议最好马上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协助指导你们收集证据资料,让律师这边介入帮到你们传话跟慰问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帮助代理会见、从当事人那里详细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罪名、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以免延误最佳时机,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替他辩护,根据案件争取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缓刑轻判。但一般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才允许,看了材料才申请,否则不审核过材料一般不理会,取保候审虽没有时间限制,但如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建议给辩护律师几天时间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公安侦查机关所指控的当事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详细研究后拟定出辩护方案,好在开庭的时候为当事人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具体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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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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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6、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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