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利息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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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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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需支付利息,因保证金作为担保物权由法院扣留保管,非存放于金融机构,无法产生利息。保证金是担保人提供,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此资金视为担保人个人财产,非金融机构存款。
取保候审保证金利息怎么处理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利息怎么处理

依据当下律法明文所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金时并不需支付任何利息费用。

其中之原因在于,在取保候审的程序中,该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已由法院予以扣留并保管,而并非存放于诸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故无法产生利息收益。

更为详细地解释如下:

保证金的性质定位: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主要由担保人提供,其目的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这部分资金被视为担保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存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人应当具有经济实力,经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签字的书面担保才能作为保证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取保候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保证金或者抵押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

“保证金作为担保人的财产被扣押的,不得向保证人收取利息。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纳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纳的注意事项: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6、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保证金利息怎么处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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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金产生的利息
取保候审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 取保候审保证金无需支付利息。保证金旨在保障被告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经法院冻结而非存入银行获取利息。若解除取保候审时未违规,将全额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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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的利弊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的优势:
1、 保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固然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要看到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它会造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因而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制度。
2、保释制度的另一优点在于对国家资源的节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为保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把有限的办案经费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设上,并不是一个最优的资金配置选择。
3、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审前被集中羁押在一起,势必会造成犯罪习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和累犯、惯犯一同羁押的环境中而潜移默化地发生思想改变,这无疑是与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驰。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弊端:
1、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也是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相违背的。
2、对取保候审使用条件的规定较模糊。《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运用条件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使取保候审运用条件的法律规定具有显显的模糊性。由于缺乏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常常是依据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其结论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3、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难以产生有效的制约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形式为保证人担保或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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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有利息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针对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涉及利息收益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保证金制度的设计初衷,乃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能够严格遵照相关取保候审要求,因此,它本质上并非一项具有投资或者存款性质的事务。一旦被保人所遵循之规则得以履行,那么最终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亦将全数退还给当事人。对于有关于取保候审方面的详细规定,敬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以作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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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咨询一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取保候审吗,有什么规定,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本罪虽属于行为犯,但是涉案数额作为本罪严重情节要求的重要指标 也在定罪时被考虑在内,也会大大影响到本案的量刑与罚金的确定,故应当强调被认定为犯罪数额中的每一分钱,都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证券交易所对于趋同交易的赢利数额认定中,采取的是以下两条标准:
一、买入和卖出其中有一个方向是趋同的,那么这笔交易就被认定为趋同交易;
二、前5个交易日或后2个交易日内发生的同方向交易,被认定为趋同交易。这样的认定标准采纳的是“趋同”最宽泛的定义。就典型的老鼠仓行为而言,要求个人买入和卖出都要先于机构同方向行为才可以成立,因为这是可以相对保持赢利的行为方式。如果将滞后于机构交易行为的个人同方向交易利润也认定为趋同交易利润,就很难确定这种赢利是基于趋同交易行为产生的了。换言之,本案涉及到的证券违规行为的赢利模式,就是利用基金机构的大基数资金拉升股价,而掌握这种信息的个人在股价低时买入,在拉高后卖出从而盈利。如果股价已经被拉高后购买,或者大基数资金已经抛售后个人卖出,则不能保证盈利,那么这种方式交易获得的差价与本案的实行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就十分松散,很难在刑法上成立。
此外,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标准中采取过“买三卖四”的认定方法,这一标准与本案有所不同。加之证监会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趋同交易的认定标准进行过规范,这就使得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如果就以最宽泛的标准笼统认定,就会导致犯罪数额的认定过多,对被告人的量刑和罚金产生巨大影响。
(一)厉某的基金经理助理身份有名无实
据厉某本人称,其“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基金经理助理的职位,只是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辩护,为了面子上好看为其走的一个程序,实质上厉某的身份仍属于研究员。依据李安心的证言,厉某担任起助理时的工作内容为为其提供投资建议,这与中邮基金公司《投资管理总则》和《岗位职责说明》中研究员的职能吻合。同时,厉某可以掌握的信息范围也与研究员无异。此外,结合任泽松证言、厉某本人供述可以看出,基金经理助理的职位本身就和研究员职位没有很大区别,厉某用于在自己账户内购买股票的信息,系自己本人作于研究员对于股票的评估,只是因为基金经理采纳了其建议所以才构成趋同交易,故形式上的基金经理助理身份不能代表厉某实质上具有本罪的主体身份,更不代表其能利用职权掌握可以被用于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二)厉某客观上无法利用职权获得未公开信息
首先,对于厉某于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11日任“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基金经理助理的事实,有厉某本人供述、李安心证言和《厉某入职以来任职情况表》加以证明,不存在疑问。在此期间,上交所和深交所认定的厉某的趋同交易涉及到孔明、管金涛、高玉英三人的账户,共计金额人民币1,834,437.90元。辩护人认为,受到厉某的职责范围限制,被告人厉某无法掌握到可被利用的基金投资指令数据,也即无法利用职权获得“未公开信息”,从而无法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故这一百八十三万余元不应被计入到厉某的犯罪数额当中。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内部章程下的助理职能规定决定被告人无法掌握详细交易信息
在本案中,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向侦查机关出具的《相关岗位工作职责说明》中引述了其公司内部《投资管理总则》中对于投资基金助理职能的表述,即助理只有“在基金经理外出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经过授权才能下达基金投资指令。”换言之,依据中邮基金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助理只有在特定的严格条件下,得到基金经理的授权才能结束到实际的基金投资指令。而陈钢的证言甚至表明,“基金经理不会委托助理下单,只会委托其他基金经理下单交易,而且都有书面委托书,两名基金经理都需要签字。”即连这种情况下的助理进行投资指令操作的可能性也不存在。除了这种特殊情况之外,基金经理助理的职能范围就仅限于“收集研究信息”、“协助制定投资策略方案”等宏观层面的工作,更接触不到详细的投资数据,也就无法在固定的时间,参照基金交易的数量和价格通过个人账户进行交易,即无法利用职权获得未公开信息。
2、实际操作中,基金经理助理职能具有随意性
依据证人邓某、任某、王某、陈某的证言,“基金经理助理岗位定位不明确”、“助理能否掌握公司股票池的股票信息,要看经理和助理的沟通程度”、“助理可能掌握到基金经理是否决定投资他推荐的股票,但是,具体什么时候买或者买多大仓位、资金量信息他是不能掌握的。”“该基金个股建仓数额、价格、仓位等投资决策信息,从公司制度和授权来讲只有基金经理或者投资总监知道,而基金经理助理是否知悉就得看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关系和沟通程度。” 这些证言都表明,基金经理助理的工作内容具有模糊性,其能接触到的基金交易信息也存在个体差异性。任泽松曾表示,自己担任助理期间,其身份与研究员无异。那么由于不一定符合实际操作情况,与厉某无关的证人证言以及公司内部规章等证据,其证明力就大大减弱,不能仅以这些证据来推断厉某是否可以掌握相关信息,以及可以掌握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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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利息怎么处理
申请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需支付利息,因保证金作为担保物权由法院扣留保管,非存放于金融机构,无法产生利息。保证金是担保人提供,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此资金视为担保人个人财产,非金融机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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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老赖还钱的时候是否计算利息,利息是怎么算的
[律师回复]
1、老赖被法院判刑,属于刑事犯罪,但仍然要承担民事偿还责任。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二、老赖的不法行为会影响到借款人吗假如借款人借钱用于吸毒、走私等犯罪活动,在出借人事先知晓的情况下,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不仅借款人会锒铛入狱,出借人也会沦为“共犯”,不仅借款会打水漂,同时也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三、正确处理老赖的方式
(
1)不要随意公布人家的信息,因为这可能涉嫌侵犯人家的隐私权,将来可能使你自己很被动
(
2)尽量保留她欠你钱的证据,如果没有的话,尽量让她给你写个欠条或者借条,注明借钱用途合法,也就是说不要写用作赌博之类,可能对你今后维权有利
(
3)拿到证据再找她要钱,如果她说没有,可以和她协商以物抵债
(
4)如果数额较大的,对方有没有偿还意图,想赖账,你可以考虑民事起诉她。数额巨大的,可以报警,因为她可能涉嫌诈骗。数额少的尽量协商解决,不要伤和气,因为你毕竟帮过她,好人做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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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息金是多少
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员所需要交纳的保证金数额问题,是由相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其金额应当足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循并履行相应的取保候审各项规定,同时也必须考虑到不过分增加其经济压力,防止对当事人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关于这方面的详细法律规定,您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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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弟弟前几天把他同学打成了重伤,现在弟弟已经被抓到了看守所,我们想为弟弟办理取保候审,所以想了解一下取保候审对哪方有利,什么时候申请最有利呢?
[律师回复] 同时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后羁押机关的答复时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取保候审的保证情况: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错误就是通常都认为(包括部分律师)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被羁押以后,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其实不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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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计息吗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产生利息收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产生利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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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借钱的时候利息超过多少才算高利贷?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高利贷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可以看出,虽然学界对高利贷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对于高利贷是指超过一定利率水平的贷款行为已经达成共识。那么,究竟超过多少算是高利贷呢
二、借款利息多少算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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