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有利息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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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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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针对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涉及利息收益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保证金制度的设计初衷,乃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能够严格遵照相关取保候审要求,因此,它本质上并非一项具有投资或者存款性质的事务。一旦被保人所遵循之规则得以履行,那么最终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亦将全数退还给当事人。对于有关于取保候审方面的详细规定,敬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以作深入了解。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有利息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有利息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所需缴纳的保证金并不包含任何相关利息的条款。保证金的主要功能乃在于督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和行为准则,而非用于任何形式的资金增值或者储蓄活动。若被申请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与规定,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原缴纳的保证金将会全额退还。关于取保候审相关内容的具体规定,可阅读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三条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出去工作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有权外出工作,但是这种权利并非无限制。

首先,他们需要经过执行机关——也就是我们公安机关的同意和许可。

如果任何被取保候审人员未得到正当获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区,我们有权没收他们已经缴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以下处理措施:

要求此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书面声明并承认错误,再次缴纳保证金以获得取保候审资格;

或者由我们监督和关押,直到案件彻底解决为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管辖权通常遵循刑诉法中的一般管辖原则。其中,在属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的事件中,取保候审由管辖该事件的公安机关作出裁决;针对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事件,取保候审与否则交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处理;而在事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具有更改取保候审决定的权限;此外,在法院正式受理事件并进入审判程序之后,法院亦有权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若事件的管辖权发生了变更,原决定机关应当将与取保候审有关的所有材料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新机关。负责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管辖权取决于事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以及具体的办案机关。

我国法律体系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无利息条款,旨在督促嫌疑人和被告人遵守规定,非用于资金增值。案件审结后,保证金全额退还。具体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这一制度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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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咨询一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取保候审吗,有什么规定,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本罪虽属于行为犯,但是涉案数额作为本罪严重情节要求的重要指标 也在定罪时被考虑在内,也会大大影响到本案的量刑与罚金的确定,故应当强调被认定为犯罪数额中的每一分钱,都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证券交易所对于趋同交易的赢利数额认定中,采取的是以下两条标准:
一、买入和卖出其中有一个方向是趋同的,那么这笔交易就被认定为趋同交易;
二、前5个交易日或后2个交易日内发生的同方向交易,被认定为趋同交易。这样的认定标准采纳的是“趋同”最宽泛的定义。就典型的老鼠仓行为而言,要求个人买入和卖出都要先于机构同方向行为才可以成立,因为这是可以相对保持赢利的行为方式。如果将滞后于机构交易行为的个人同方向交易利润也认定为趋同交易利润,就很难确定这种赢利是基于趋同交易行为产生的了。换言之,本案涉及到的证券违规行为的赢利模式,就是利用基金机构的大基数资金拉升股价,而掌握这种信息的个人在股价低时买入,在拉高后卖出从而盈利。如果股价已经被拉高后购买,或者大基数资金已经抛售后个人卖出,则不能保证盈利,那么这种方式交易获得的差价与本案的实行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就十分松散,很难在刑法上成立。
此外,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标准中采取过“买三卖四”的认定方法,这一标准与本案有所不同。加之证监会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趋同交易的认定标准进行过规范,这就使得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如果就以最宽泛的标准笼统认定,就会导致犯罪数额的认定过多,对被告人的量刑和罚金产生巨大影响。
(一)厉某的基金经理助理身份有名无实
据厉某本人称,其“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基金经理助理的职位,只是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辩护,为了面子上好看为其走的一个程序,实质上厉某的身份仍属于研究员。依据李安心的证言,厉某担任起助理时的工作内容为为其提供投资建议,这与中邮基金公司《投资管理总则》和《岗位职责说明》中研究员的职能吻合。同时,厉某可以掌握的信息范围也与研究员无异。此外,结合任泽松证言、厉某本人供述可以看出,基金经理助理的职位本身就和研究员职位没有很大区别,厉某用于在自己账户内购买股票的信息,系自己本人作于研究员对于股票的评估,只是因为基金经理采纳了其建议所以才构成趋同交易,故形式上的基金经理助理身份不能代表厉某实质上具有本罪的主体身份,更不代表其能利用职权掌握可以被用于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二)厉某客观上无法利用职权获得未公开信息
首先,对于厉某于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11日任“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基金经理助理的事实,有厉某本人供述、李安心证言和《厉某入职以来任职情况表》加以证明,不存在疑问。在此期间,上交所和深交所认定的厉某的趋同交易涉及到孔明、管金涛、高玉英三人的账户,共计金额人民币1,834,437.90元。辩护人认为,受到厉某的职责范围限制,被告人厉某无法掌握到可被利用的基金投资指令数据,也即无法利用职权获得“未公开信息”,从而无法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故这一百八十三万余元不应被计入到厉某的犯罪数额当中。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内部章程下的助理职能规定决定被告人无法掌握详细交易信息
在本案中,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向侦查机关出具的《相关岗位工作职责说明》中引述了其公司内部《投资管理总则》中对于投资基金助理职能的表述,即助理只有“在基金经理外出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经过授权才能下达基金投资指令。”换言之,依据中邮基金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助理只有在特定的严格条件下,得到基金经理的授权才能结束到实际的基金投资指令。而陈钢的证言甚至表明,“基金经理不会委托助理下单,只会委托其他基金经理下单交易,而且都有书面委托书,两名基金经理都需要签字。”即连这种情况下的助理进行投资指令操作的可能性也不存在。除了这种特殊情况之外,基金经理助理的职能范围就仅限于“收集研究信息”、“协助制定投资策略方案”等宏观层面的工作,更接触不到详细的投资数据,也就无法在固定的时间,参照基金交易的数量和价格通过个人账户进行交易,即无法利用职权获得未公开信息。
2、实际操作中,基金经理助理职能具有随意性
依据证人邓某、任某、王某、陈某的证言,“基金经理助理岗位定位不明确”、“助理能否掌握公司股票池的股票信息,要看经理和助理的沟通程度”、“助理可能掌握到基金经理是否决定投资他推荐的股票,但是,具体什么时候买或者买多大仓位、资金量信息他是不能掌握的。”“该基金个股建仓数额、价格、仓位等投资决策信息,从公司制度和授权来讲只有基金经理或者投资总监知道,而基金经理助理是否知悉就得看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关系和沟通程度。” 这些证言都表明,基金经理助理的工作内容具有模糊性,其能接触到的基金交易信息也存在个体差异性。任泽松曾表示,自己担任助理期间,其身份与研究员无异。那么由于不一定符合实际操作情况,与厉某无关的证人证言以及公司内部规章等证据,其证明力就大大减弱,不能仅以这些证据来推断厉某是否可以掌握相关信息,以及可以掌握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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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利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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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还钱的时候是否计算利息,利息是怎么算的
[律师回复]
1、老赖被法院判刑,属于刑事犯罪,但仍然要承担民事偿还责任。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二、老赖的不法行为会影响到借款人吗假如借款人借钱用于吸毒、走私等犯罪活动,在出借人事先知晓的情况下,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不仅借款人会锒铛入狱,出借人也会沦为“共犯”,不仅借款会打水漂,同时也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三、正确处理老赖的方式
(
1)不要随意公布人家的信息,因为这可能涉嫌侵犯人家的隐私权,将来可能使你自己很被动
(
2)尽量保留她欠你钱的证据,如果没有的话,尽量让她给你写个欠条或者借条,注明借钱用途合法,也就是说不要写用作赌博之类,可能对你今后维权有利
(
3)拿到证据再找她要钱,如果她说没有,可以和她协商以物抵债
(
4)如果数额较大的,对方有没有偿还意图,想赖账,你可以考虑民事起诉她。数额巨大的,可以报警,因为她可能涉嫌诈骗。数额少的尽量协商解决,不要伤和气,因为你毕竟帮过她,好人做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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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能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保释是具保释放、取保释放的简称。为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司法机关将申请保释的人和保证人当面对保落实,然后予以释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高利转贷罪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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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否都要录信息
取保候审期间,一般都要做信息采集。主要是为了能对取保候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记录。这样我们就能知道被取保人的行踪轨迹、活动范围,还能知道他们有没有遵守规定。这对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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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相关信息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4、取保候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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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险公司拒赔,诉讼时可要求其承担利息。能否实现此诉求取决于法官裁定。通常,在保险公司应赔付或投保方无严重失误而遭拒赔、拖延支付时,可寻律师协助主张利息。若拒赔合理,即风险不符条款,保险公司可拒付利息,甚至不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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