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能力抚养费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
若当事人不具备充足的财力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他们可以选择通过洽谈并达成书面协议的途径,也可采取通过向法律寻求帮助的形式寻求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有能力支付儿童赡养费用的一方向照顾孩子生活起居的另一方进行谈判,寻求降低抚养费用的数额;或者是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约定由抚养孩子的一方取代另一方承当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
假如支付抚养费用一方由于长期处于疾病缠身的状态,或者失去了工作能力,导致其经济条件状况堪忧,以至于他们无法按照原先商定好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用,但同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却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子女需要的大部分抚养费用时,那么支付一方可寻求降低抚养费用的数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父母之间关于具体抚养费用额度的协议是被允许的,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且发生争议,则应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由司法部门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现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没有能力抚养费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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