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到缓刑制度约束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在缓刑期间再度触碰法律红线,应当交由罪犯服役区域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这类中级法院所做出的最终判决,享有上诉和抗诉的权利。
众所周知,缓刑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刑法制度,其含义是在考验期限以内,罪犯的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限制,无需将其收押于监狱之中。
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究竟能否如期执行原有的刑事惩罚,这主要取决于他们在考验期限之内的行为表现如何;如果表现良好,原有的刑事惩罚便可予以豁免;但若不良行为再次发生,刑罚便会被撤销,罪犯需要接受新的收监指派。
因此,当我们遇到在缓刑期间侵犯社会公正或者被判有漏罪的犯罪分子时,由于其尚且没有经历过实际的刑罚实施过程,因此无法对其适用“先减后并”以及“先并后减”的刑罚制裁原则,这也就意味着罪犯在已经度过的考验期内,不能够因为新罪或者漏罪的入账而扣除已经走过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期间犯新罪如何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相关的法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缓刑期间犯新罪由哪个法院管辖”,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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