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全责
依照现行的法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若存在逃逸的行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甚至销毁证据等恶意行为的,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但是,如果确实存在证据能够证明其他当事人亦有疏失或过失的,可适度减免其相应责任。
然而,如果调查发现逃逸当事人有意破坏、伪造现场,甚至破坏证据等情节,则无需对其进行减轻处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是: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2、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3、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
1、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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