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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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借款方未能还款时,担保人责任为:一般保证人仅在主债权债务未经审理和裁决,且债务人财产未经强制执行并无法清偿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需在主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借钱不还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一、借钱不还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资金时,作为担保人所必须负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针对一般性保证的情况,如果主合同纠纷未经司法或仲裁程序予以审理,并且在经由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后仍旧无法偿还债务之前,担保人具有法定权利对债权人拒绝承担相关的担保责任

其次,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来说,若债务到期但债权方始终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则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债务,同时也可向担保人提出申请,要求其在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担负起偿还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条

证人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负如何的责任

债务人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负保证责任,承担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责任。不过如果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只有在债权人就债务纠纷起诉讼,并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也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借钱不还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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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借钱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借钱如果是连带担保的话,那么承担的就是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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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可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这要视情况而定:
首先,你要弄清楚你和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有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有“如果对方不能还款的,本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则为一般保证;如果你们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因未约定保证期限,推定保证期限自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
  如果是一般保证,你是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您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在保证期间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你的保证责任免除。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此后,债权人要求您承担保证责任的,您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欠款规定的权利的。
  所以,如果你担保的方式是一般担保的话,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跑了,并不知所踪,致使债权人要求他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你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了。
如果你们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也就是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你的保证责任免除。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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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担保人承担多少责任
担保人的职责就是负责还清你借出去的钱以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赔偿款什么的、还有打官司需要用到的那些费用,除非你们之间另外有说了些别的啥子事情。要是同一笔债有好几个担保人的话,那这些担保人们就要按照他们在保证合同里头约定的那种保障比例来分担还款责任。要是连保障比例都没说清楚,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让任意一个担保人在他能承受的范围内负起这个责任。所以,借钱找担保人到底负多大的责,主要还是看保证合同里面怎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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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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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欠款规定的权利的。
  所以,如果你担保的方式是一般担保的话,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跑了,并不知所踪,致使债权人要求他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你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了。
如果你们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也就是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你的保证责任免除。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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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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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欠款规定的权利的。
  所以,如果你担保的方式是一般担保的话,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跑了,并不知所踪,致使债权人要求他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你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了。
如果你们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也就是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你的保证责任免除。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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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时间认定多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保证的方式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担保的方式,则视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限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担保未约定那个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开始计算。承担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1)关于一般保证责任,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2)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限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内。
民间借贷,借款人已判刑,借款担保人是否还承担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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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
保证人可以不继续为别人背书的情况有两类:一个就是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去法院告借款人,也没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这种情况下我们说的是一般的保证;另一种,就是债权人在期限到期后也没去找连带责任保证人要债,那就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假如我们借出去的钱,那位债权人没能在约定好的期限里去告那个借款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去找保证人追讨债务的话,那么保证人就可以不用再为这笔借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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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出借人单方解除合同,担保人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出借人单方解除合同,担保人承担哪些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出借人单方解除合同,担保人承担哪些责任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只对担保合同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出借人解除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方式有哪些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前提。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公民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他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效力待定的规定来处理,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为“行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静态安全的同时维护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二)保证人必须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保证人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设定的,它仅要求提供人的担保,而无须象抵押等其它担保方式要有具体的物、权利或者金钱才能提供担保,所以这种人的担保方式就要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否则将会失去保证的意义。
(三)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不属于上述禁止范围,它们依法可以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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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朋友借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应当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的约定来承担不同的责任的,比如说有一般的保证的责任。朋友借钱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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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已还借条未抽又被起诉需要承担刑责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只凭借条,被告可以未收到借款为由反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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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借钱老婆签字要共同承担吗
[律师回复] 对于老公借钱老婆签字要共同承担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一方没签字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使用于家庭消费,就属于共同债务,妻子就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介绍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借款人应该怎么样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款人应该怎么样承担违约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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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当借款方未能如期偿还资金时,担保人需承担的责任包括:对于一般保证,若主合同纠纷未经司法或仲裁程序审理,并在强制执行债务人所有财产后仍无法偿还,担保人可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若债务到期但债权人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并可向担保人申请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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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人死亡的,还款责任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顾某和吴某是好朋友.6月5日,顾某因为要做生意,就在好朋友A的担保下,向吴某借款IO万元,并向其出具“借到现金10万元”的借据一张,并写明担保人为A。天有不测风云,10万元钱刚刚借到.6月15日,顾某便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昊某得知此事后,非常伤心,但顾某和吴某是好朋友.6月5日,顾某因为要做生意,就在好朋友A的担保下,向吴某借款IO万元,并向其出具“借到现金10万元”的借据一张,并写明担保人为A。天有不测风云,10万元钱刚刚借到.6月15日,顾某便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昊某得知此事后,非常伤心,但同时想到自己的借款如何收回的问题,便向顾某的家人出示了借条,要求他们归还顾某借自己的10万元,岂料,顾某的妻子说自己并不知道丈夫借这笔钱,顾某的父母更说自己不知情。无奈之下,为讨回自己的10万元钱,吴某将顾某的妻子、父母及担保人A告上了法庭。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顾某的父母、妻子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有权利继承顾某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顾某的父母和妻子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顾某的债务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有依法清偿的责任。但由于顾某的父母已经放弃了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继承法》第33条规定,他们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妻子继承了顾某的遗产,因此,她应当以顾某的遗产为限对该笔借款负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顾某的妻子也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A与债权人吴某之间存在保证法律关系。A自愿作为顾某和吴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的保证人,而且对保证的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A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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