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这一术语主要是就针对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而言。
例如,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对被告表示出应诉、参与法律案件的调查、进行调解、出席法庭审理,为被代理人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和代表其进行陈词及发表法律方面的看法等等。
特别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拥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权限。
具体讲,就是代理人有权力代替被代理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表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协商,以及在必要时发出反对之诉或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而容易与特别代理相混淆的是全权代理,从字面的意思看,全权代理的范围是最广的,相当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普通公民递交的委托书往往多写为全权代理,但是法律的规定却不是这样的。
二、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时效
3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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