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货车保险与运营为由拒赔如何维权
若面临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之投保事宜予以拒绝或是延迟履行承保义务等不良行径时,消费者朋友们有多种途径可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您可以及时致电该保险公司所属的客户服务热线或是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专线,向其如实反映情况;
其次,您亦有权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为了确保后续维权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您妥善保存与此事件有关的所有证据资料,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因此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的货运车辆,无论为自己还是不特定他人从事运输行为,行驶证都不需要登记为“营运”。
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为自带车送货,其购买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但刘某某购买该车辆拉货是按货车正常用途使用而非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属于正常使用范围,其主观上无法明确区分“营运”或“非营运”。
相反,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明知该类货车一般用于经营性运输,投保时应询问该车的具体用途,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投保时尽到了询问告知义务,也未举证证明明确告知刘某某该车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必须变更行驶证为“营运”并投保营运险,其仅根据行驶证登记性质放任被保险人投保,发生事故后却以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行为为由主张免责,有违诚信原则。
二、小型货车保险不理赔如何申请仲裁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途径来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索赔申请,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或者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保险监管机构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中,双方都有权提出证据和辩护意见,仲裁机构会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做出公正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及时作出核定并支付赔偿金。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核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保险监管机构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型货车保险与运营为由拒赔如何维权”,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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