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有时效监管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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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理赔有时间限制,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一般意外医疗险是当次事故在一百八十天内的治疗费用,超过一百八十天的一般是不赔的。保险理赔的时效是两年。即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两年内提出理赔申请。过了两年再不申请,视为放弃权益。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一个时间内(好象是一个月)内做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险理赔有时效监管吗

一、保险理赔有时效监管吗

保险理赔是否存在时效监管?

保险索赔之期限规定如下,寿险合同之外的各类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欲向保险公司请偿或索求保险金,应具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此期限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知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对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他们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则延长至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的意外医疗保险仅对当次事故在一百八十日内产生的治疗费用进行理赔,而对于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情况,通常不予赔付。此外,保险理赔的时效性为两年,这意味着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两年之内提交理赔申请。若超过两年仍未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益。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具体时限似乎为一个月)作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二、保险理赔有被拒赔吗

有,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况包括:

1.投保医疗险、重疾险等需要健康告知的险种时,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而是带病投保、隐瞒投保;

2.等待期内出险,诸如医疗险、重疾险等保险产品都会设置有等待期,等待期内出险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3.未达到理赔条件,比如重疾险中的很多疾病并非是确诊即可赔付,有的疾病必须要达到了某种状态或者实施了特定的手术才能赔;

4.触发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理赔有时效监管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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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有时效监管吗
保险理赔存在时效监管,一般为两年,自知悉事故之日起算。非寿险(如意外医疗)通常限于一百八十日内理赔。人寿保险诉讼时效五年。超过两年未申请视为放弃权益。保险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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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增强执法力度,增强监管力度,增强政府监管力度,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律师回复] 一、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任何工作的落实都是靠人来实现的,在人们的工作中,同一种工作,由于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其工作质量并不相同,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一个工作质量的问题。就安全工作而言,同样也要求在工作中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质量,这种工作质量的保证是要求用规范去固定,用标准去衡量,这样才可能保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借鉴、的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现企业违反了法规标准的要求而且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对企业处以罚款。改变我国现行的做法,即首先要求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才采取罚款措施。这样可以较为有效地避免企业的侥幸心理,促使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细化处罚条款,确保罚则的公平性;细化安全事故的量刑标准,制定重大事故处罚实施细则,强化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r 二、依托保险市场,运用经济利益导向性。在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十分发达,各保险公司的竞争非常激烈。法律明文规定了建筑企业必须参加的强制保险险种。因此,在发达国家,企业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否则就会被市场无情淘汰。需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我国保险市场,完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强制企业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能取得开工许可,保险公司依据项目情况及企业安全业绩实行弹性保险费率。利用市场杠杆,形成一种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安全业绩良好的企业获取实实在在的利益,安全业绩不良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r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文化手段属于内在动力,可以改变企业对安全问题的价值观和基本标准,从而完全自愿地去管理安全。文化手段能够从本质上改善建筑业的安全状况,但是,安全文化的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事实上,安全作为一种人的根本需要,能否保证每个人的安全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应该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如安全教育是搞好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发展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需要。安全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人的管理的最好方法是运用安全文化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安全文化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思维框架、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企业才能在自觉自律中按正确的方式生产。r 四、依靠科技手段,突出监管的实效性。我国监管部门缺乏政府相应的支持,监管设施设备严重缺乏,这也是造成安全水平低下的一个原因。若政府监管机构拥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检查,企业主体为避免受到处罚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则会主动改善生产中的负效应。r 五、政府监督管理必须加大资金投入,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监督管理技术的装备能力,提高查证概率和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适时性,从而带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水平。r 六、建立建筑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备案、事故报告等计算机管理的信息对接,通过现代化工具提高安全生产数据信息的采集、交换、统计和分析能力,从而使监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和特别行政区都努力通过政府信息化来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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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朋友为了还债对他的房产进行了抵押并且向银行有贷款,想咨询一下:质押监管合同诉讼时效有什么?
[律师回复]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一步界定应收账款涵盖以下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金钱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金钱债权。实践中运用较多、从融资角度看价值更大的恰恰是未来债权的质押。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它的本质是商业信用条件下由于赊销业务而产生的,对卖方来讲就是赊销,先送货后付款,即卖方信任买方会遵守约定在未来的特定时间付款,通过授予买方信用,使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实现发生时空上的分离。对买方来讲,意味着延期支付,买方在取得产品使用价值的同时不需要付款,而是依据卖方给予的信用,在未来的特定时空支付产品的交换价值。
因此,信任买方(应收账款债务人)会遵守约定在未来的特定时间付款,这是应收账款质押成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基础。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
1、出质应收账款债权虚假的风险,出质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经清偿,包括如下情形:
(1)、出质人欺诈
贷款企业虚构应收账款,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
(2)、应收账款清 偿后仍出质
原来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人未下账,只是贷款企业未入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属于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2、应收账款不能成立、不能实现的风险:
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基础合同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依此设立的应收账款也必然不能实现、不能成立。
3、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违约、诉讼时效经过等抗辩权风险:
(1)、违约的抗辩
出质人(贷款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
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的义务,在出质人没有
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欠款企业)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如果出质人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权提出抗辩、拒付货款。基于上述原因,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存在不确定,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
(2)、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诉讼时效经过的应收账款,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在贷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质权人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4、应收账款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的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丧失偿付能力,将使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悬空,质权难以实现。
5、应收账款价值不足的风险:
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价格;
其次是货物折扣销售,出质人的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
上述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收账款价格,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
6、出质人收取应收账款、免除、放弃、转让、抵销应收账款等情形的风险:
出质人直接收取应收账款付款人清偿的债务,导致出质应收账款在质押后消灭;
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出质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或者将应收账款转让、赠与第三人,出质应收账款将会减少,偿债能力会随之减弱,因而可能影响质权的完全实现。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仅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因此,保前调查应更多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在将应收账款作为反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防范下述风险:
1、控制质押应收账款准入条件:
(1)、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的应收账款品种,对于不在《办法》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应谨慎对待;
(2)、选择接受资信与实力较强的应收账款债务人。
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实力、信用,决定着质押应收账款的实现程度,应收账款债务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还款能力,还款及时信用度好的,应收账款担保的价值越高。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的时候,应该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核评估,选择资信、实力较强的债务人。
(3)、选择合同及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健全的出质人。
合同及应收账款管理较好的出质人,对合同的履行程度、违约的处理、销售资金的回笼、诉讼时效的中断等法律行为关注较高,应对处置适当,其应收账款的风险程度低。
下列应收账款建议不设立质押: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二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三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四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不宜质押。
2、审核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应该要求拟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的企业提供合同的原件,以明确应收账款形成的基础合同关系,清楚合同价款、付款时间、支付方式、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具体内容,质押权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履行应该有明确的预期。
收集出质人履行合同的发货单、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收货单、验收合格证明,确认出质人已经依据合同提供货物或服务,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验收合格或接受服务,最大限度的保证拟质押应收账款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并且已经形成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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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时效怎么监控
当保险公司未及时处理保险事故并履行理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依法维权。可首先与保险公司沟通,要求明确处理进度。若沟通无果,可提交书面投诉至保险监管机构。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如起诉至法院,确保权益不受侵害。请保留相关证据,如事故照片、医疗记录等,以支持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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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遭拒,可拨打保监会投诉热线12378。投诉前需了解拒赔原因,若因个人过错或免责条款导致,投诉无效。但如因保险业务员夸大宣传、核保疏忽或条款模糊,投诉后保险公司通常会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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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海关监管”概念模糊,海关已经检验放行的,要求后续监管吗?海关定点监管是什么监管呀?
[律师回复] 刑法第155条第三款规定的司法解释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在法条中的海关监管是一个周延性的用语,而不是一个特定性或者限定性的用语。海关的定点监管是海关监管的一种形式;海关已经检验放行的,要求后续监管也是海关监管的一种形式。只要海关监管的行为符合法律授权其的职权,即为刑法中“海关监管”的范畴。  这个“海关监管”隐含的前提是合法性(包括有监管依据和授权、监管人员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等)监管作为海关四项基本任务之一除了通过备案、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维护国家利益。  我国的刑法法条内容极为粗糙、简陋,因此,罪状描述基本都是周延性的用语,甚至存在空白罪状(比如罪不表述何谓),因此,所谓逃避海关监管中的海关监管绝对是周延性的用语,泛指备案、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所有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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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总管囊肿保险拒赔有起诉时效吗
根据法律,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特别地,对于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支付保险金额的仲裁诉讼时效延长至五年,同样自知晓或应知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这些规定确保了保险权益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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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海关监管”概念模糊,海关已经检验放行的,要求后续监管吗?海关定点监管是什么监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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